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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解读

时间:2024年01月04日 16:32 【字体:


为建立健全全省卫生健康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加快建立权限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起草了《青海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该制度由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程序、裁量基准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指导思想”阐明了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促进依法行政为目标,规范“自由裁量权”,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二部分工作原则明确了本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的裁量概念、基本原则等。三部分“工作程序阐明了一般程序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程序,明确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规定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进行必要的处罚说理,以及对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进行裁量审核、自查自纠、稽查监督、工作考核等要求四部分裁量基准规定了自由裁量权的较轻(30%以下)、一般(30%70%)、较重(70%以上至100%)三个层次的裁量系数,以及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   

附件青海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目录)》《青海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涉及卫生健康系统法律法规规章70余部423个条款,分为十二大类(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职业防护类、传染病防治类、计划生育与母婴保健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类、其他类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和本制度规定,根据违法情节明确了较轻、一般、较重三个层次的违法程度,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裁量系数较轻(30%以下)、一般(30%70%)、较重(70%以上至100%)明确了裁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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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电话:0971-824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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