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申请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指南

时间:2023年08月16日 16:15 【字体: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受理范围

青海省内医疗机构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三、核准条件

1.医疗机构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广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程序

申请单位在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所领取或者从该所网站下载《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及本指南,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该所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报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发放《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五、需提交的资料

提交资料需用A4纸打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和《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2.有效期限内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本医疗机构公章);

3.医疗机构依法发布医疗广告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医疗机构盖章,一份);

4.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六、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在提出申请前请认真阅读《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指南,申报资料必须规范真实有效,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二)《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表上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校验有效期、地址、床位数、诊疗科目、所有制形式、机构类别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核准的内容填写。

2.诊疗科目必须用汉字填写,不能用科目代码。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要求:

1.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初审合格后再提交广告成品样件。平面广告提供小样,网络广告提供页面样件。

2.将制作的不同媒体的广告成品样件分别以阶梯状粘贴在“广告成品样件粘贴处”,分别标注媒体类别,并在广告成品样件粘贴处加盖单位骑缝章。如平面媒体的广告内容一致,可只制作一份成品样件,但应分别标明刊登的媒体类别。

3.成品样件需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位置、形式。

4.《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所有成品样件内容复制在“广告成品样件粘贴处”栏内,并注明媒体名称。)的电子版可以用磁盘(即3.5 英寸盘或U盘)保存和申报资料一起报送。

(四)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医疗机构地址;

3.所有制形式;

4.医疗机构类别;

5.诊疗科目;

6.床位数;

7.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1至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五)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广告。

(六)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及成品样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医疗广告必须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保持一致。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和不按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青海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撤销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七)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标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八)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有效期内变更广告内容或者期满后继续进行广告宣传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九)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十)禁止医疗机构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十一)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广告审查,应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十二)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申报资料应按上述“需提交的资料”所列顺序排列,建议用文件夹夹好,装入文件袋内提交。

(十三)自通知领取医疗广告证明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凭受理通知书领取医疗广告证明,并出示领取人身份证。

七、审批时限

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要求申报材料补正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以延长十日。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在省卫生监督所网站公示相关信息。

八、受理单位和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所

地    址:西宁市南川西路69号

联系电话:0971-6253619

举报电话:0971-6253086 

附:申请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资料、要求及模板

 

 

抄送: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

  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9月26日印发

校对:郭金先

申请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流程图.doc

 

申请表、样件表、承诺书等.docx

填写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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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电话:0971-824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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