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WST14202210035 发文字号 : 青卫健办函〔2022〕82号

发布机构 :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文时效: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 2022-05-24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批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创建工作的通知

青卫健办函〔2022〕82号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委(老龄办):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创建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函〔2022〕128号)要求,现将我省做好第一批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创建申报工作(以下简称“示范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第一批示范创建工作时间为2022年至2023年,拟评选出100个左右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100个左右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其中为我省分配示范县(市、区)申报名额2个、示范机构申报名额1个。

二、工作安排

(一)广泛动员部署(2022年5月—10月)。各市州要围绕示范创建目标、范围、标准及流程等内容,广泛开展宣传,吸引更多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医养结合工作,在全社会积极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氛围。要按照示范创建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实行目标管理,确保创建工作稳步、持续、深入开展。

(二)自评申报(2022年11月—2023年2月)。各申报单位依据创建标准,逐项对照自查,符合条件的,可填写申报表(附件1、附件2),逐级推荐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

(三)省级推荐(2023年3月—2023年5月)。省卫生健康委通过审查资料、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把关,根据分配名额,确定拟推荐名单(附件3、附件4),书面报送至国家卫生健康委。

(四)评估验收(2023年6月—2023年9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评估验收专家组通过材料审核、现场抽查复核等方式,对推荐单位开展评估验收,形成评估验收意见。

(五)公示命名(2023年10月—2023年12月)。根据评估验收情况,确定第一批候选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名单,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命名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示范创建工作作为实施健康青海建设、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抓手,将医养结合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质改革和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总体部署。要强化部门协同,健全工作机制,切实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推动创建工作规范化、高质量开展。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审核的工作程序开展申报工作,要严把质量关,确保申报材料内容完整、手续齐全、符合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对获评的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命名后工作服务出现严重滑坡情况将撤销命名,且3年内不得再次开展申报工作。

(三)加强典型宣传。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深入发掘和积极培育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为示范创建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做好材料报送。请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于2023年4月21日前将推荐函、申请表、推荐汇总表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处,同时提供Word电子版(附光盘)。

 

   联 系 人:张 英  刘先梅

   联系电话:0971—8200682,6107066

   邮寄地址:西宁市城西区西山一巷5号省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处

   邮政编码:810008

   附件:1 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申请表.doc         

            2 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申请表.doc

            3 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推荐汇总表.doc

            4 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推荐汇总表.doc

            5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2年5月1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