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卫健〔2021〕98号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委、网信办、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邮政管理局,西宁海关所属隶属海关: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网信办、公安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8部委决定联合开展为期半年(2021年6月至12月)的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现将8部委印发的《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卫办监督函〔2021〕273号,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下载)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站在服务和保障民生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紧组织实施,扎实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二、形成监管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职,密切配合,集中开展联合执法,对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案件线索,及时通报相应部门。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提供鉴定检测支持,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舆论引导
各地各部门要多渠道进行宣传动员,推送公益广告,开展科普宣传,发布警示信息,曝光辖区医疗美容执法案件或典型案例,提升消费者辨识能力,引导公众理性认知,科学消费。
四、健全长效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不断健全部门联合、社会共治、打建并举的工作机制。对严重违法犯罪的机构或个人依法依规建立“黑名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美容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定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自查和整改情况报告属地卫生监督机构。
请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并结合“健康青海蓝盾护航”6号行动方案,扎实推进工作,于2021年11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长效机制建立运转情况以及汇总表)和典型案例报送省卫生监督所(联系人:伍岳,电话:0971—6253619)。
附件:1.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
2.典型案例报送模板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 中共青海省委网信办 青海省公安厅
西宁海关 青海省市场监管局 青海省邮政管理局
青海省药监局
2021年6月29日
抄送: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医疗机构,省卫生监督所、省医学会联办。
附件1
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
市(自治州)
处理情况
|
非法医疗美容
|
非法制售使用
药品、医疗器械
|
违法发布
医疗美容广告
|
违规发布
互联网信息
|
违规开展寄递业务信息
|
无证行医
|
医疗机构
|
药品
|
医疗器械
|
检查对象数
|
|
|
|
|
|
|
|
案件数
|
机构
|
人员
|
机构
|
人员
|
机构
|
人员
|
机构
|
人员
|
|
|
|
|
|
|
|
|
|
|
|
|
|
|
责令改正数
|
|
|
|
|
|
|
|
|
|
|
|
警告数
|
|
|
|
|
|
|
|
|
|
|
|
责令停业整顿户数
|
|
|
|
|
|
|
|
|
|
|
|
罚款户(人)次
|
|
|
|
|
|
|
|
|
|
|
|
罚款金额(万元)
|
|
|
|
|
|
|
|
|
|
|
|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
|
|
|
|
|
|
|
|
|
|
|
吊销行政许可资质
|
|
|
|
|
|
|
|
|
|
|
|
移送司法机关
|
|
|
|
|
|
|
|
|
|
|
|
投诉举报情况:投诉举报 件;办结 件;实施行政处罚 件;反馈 件;举报人满意 件。
|
备注:机构和人员处罚数据部分可合理缺项。
附件2
典型案例报送模板
一、XXX市(自治州)案件材料报送目录
序号
|
机构
名称
|
处罚时间
|
违法事实
|
违反法律及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
具体内容
|
1
|
××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
XX年XX月XX日
|
超范围开展二级手术项目(隆胸术等)
|
违反了《医疗美容管理办法》第XX条;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XX条进行处罚
|
警告,(罚款
: 元);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责令改正
|
2
|
|
|
|
|
|
二、案情概述
1.XXX医疗美容门诊部超范围开展二级手术项目案(样例)
当事人在机构大厅内设置隆胸宣传栏,内见韩式整形等字样,并在诊室提供隆胸相关手术咨询和设计,展示区可见隆胸假体。当事人不具备条件开展隆胸,违反了《医疗美容管理办法》第XX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XX条,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XX条进行处罚。XX年XX月XX日,XX市XX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XXXX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