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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青海省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5年01月21日 10:05 【字体: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属委管各医疗机构,部队医院,有关培训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及省政府工作安排,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医疗护理员是医疗辅助服务人员之一,主要在医院和居民家庭从事辅助护理等工作,其不属于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医疗护理服务培训和规范管理是加快发展护理服务业、规范医疗护理员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医疗护理员职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对提升患者就医体验、减轻患者家属陪护负担、满足患者及家属多样化多层次健康需求和促进就业创业具有重要意义。
  二、积极组织做好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
  (一)培训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拟在本省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或正在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的人员,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有责任心、尊重关心爱护服务对象,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沟通能力。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参加医疗护理员(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

(二)培训内容。依据《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附件)明确的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开展培训。原则上五级/初级工不少于150标准学时;四级/中级工不少于100标准学时;三级/高级工不少于80标准学时;二级/技师不少于60标准学时;一级/高级技师不少于50标准学时。培训原则上每天不超过8个标准课时计算,每个课时为45分钟,其中实际操作技能训练课时一般不得少于总课时的60%

(三)培训机构。由具有办学资质的大中专院校(含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办学许可核定的职业(工种)范围内组织开展。享受政府补贴性技能培训严格按照公平、公开、透明原则从全省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中确定培训项目承训机构。
  (四)培训考核。培训机构按规定课时完成培训后,须及时组织符合补贴条件的学员参加相应的考核评价。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参培学员的管理和考核,对上课课时达不到规定课时80%的学员不得安排结业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印的《青海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按属地报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证书全省通用。符合《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条件的,由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纳入评价机构目录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五)培训评价。各培训机构要严格落实培训计划,建立培训记录台账,长期妥善保存相关档案材料,确保培训信息可查询、过程有管理、质量可追溯。按班次整理归档培训档案和教学档案。档案资料的存放必须完整有序,以备查验。培训档案包括学员登记表、证书复印件、学员考勤资料、影像资料、考试资料等。教学档案包括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办班备案登记表、教师名册等。符合享受政府补贴性技能培训的在培训结束取得相应证书的,及时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每年1130日前,各市(州)卫生健康部门将本年度辖区内医疗护理员培训情况报省卫生健康委。

三、持续加强医疗护理员规范管理

(一)明确聘用条件及方式。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使用培训合格并具备健康体检合格证明的医疗护理员从事相应工作,合法、规范用工。医疗机构可直接聘用医疗护理员,也可与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派遣机构要有医疗护理员(或护工)执业资格登记,由其派遣医疗护理员并进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机构管理职责和赔偿责任承担主体。

(二)明确工作职责及范围。在医疗机构内,医疗护理员应当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对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护、辅助活动等服务,如协助患者进餐、排泄、清洁等;在社会和家庭中可以提供生活照护等服务。严禁医疗护理员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三)建立规范管理制度。医疗机构要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按照临聘人员管理,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明确医疗护理员的工作职责和职业守则,制定服务规范,以工作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指标,开展服务质量监督考核。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或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家政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护理员管理和派遣制度,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建立信息公示制度。相关医疗机构应将本机构聘用的医疗护理员信息在服务病区醒目位置统一张贴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护理员照片、姓名、年龄、培训合格证、服务内容和服务费用等,同时公示第三方派遣机构医疗护理员的服务费用,方便患者和家属选择。

(五)加强收费及待遇管理。制定收费标准要充分考虑家庭承受及负担,医疗机构和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及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家政服务机构要有社会责任,收费要控高,工资待遇要控低。
  三、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强化部门协作。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医疗机构内医疗护理员聘用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积极推动培训和规范管理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商务部门积极引导开展医疗陪护业务的家政企业提质扩容。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机构、家政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督促培训补贴、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二)做好宣传指引。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护理员政策宣传,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在门诊大厅、服务病区等醒目位置摆放宣传手册和监督投诉电话等,方便服务对象及家属知情选择,畅通沟通诉求渠道。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将医疗护理员管理纳入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对长期滞留医疗机构、不服从医疗机构管理、扰乱正常诊疗秩序的黑护工,要及时予以清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以及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
  (四)及时总结评估。各地要积极创新医疗护理员培训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推动工作深入落实。适时开展效果评估,研究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不断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扩大护理服务业人员队伍,拓宽社会就业渠道,不断满足群众和社会需求。
  各地各医疗机构和培训机构对工作开展中出现的问题和创新做法要及时向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互相沟通相关情况,不断优化我省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

附件:

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pdf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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