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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负压救护车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0年09月11日 00:01 【字体: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委、红十字会、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各单位,行业、民营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负压救护车调度和使用,更加快速有效地完成对疑似和确诊烈性传染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例的转运工作,特制定《青海省负压救护车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海省红十字会

                            2020年9月1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青海省负压救护车使用管理规定

 

 为快速、有效的完成对疑似和确诊烈性传染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例的转运工作,保证负压救护车处于应急备用状态,随时接受调度,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各医疗机构负压救护车。

 二、职责

 (一)各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区域(车库)停放负压救护车辆,避免暴晒、雨淋,配备洗消设施和专业医护人员、救护车司机。

 (二)负压救护车司机至少每周一次检查救护车的车况、车容,保证车载负压系统等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若车辆长时间停用,应定期进行热车,行驶适量公里数,使各部件保持适当运转,做好车辆的检修、保养,以确保发动机、电路、油路、车胎等部件的正常运行,并做好维护登记。

 (三)出诊结束后,出诊护士检查抢救设备和药品,做到及时更换和补充,并做好登记,确保处于完好应急备用状态;出诊医生负责完善病历。

 (四)负压救护车管理部门对负压救护车进行严格管理,负压救护车主要用于烈性传染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例的医疗救护,必要时用于普通患者转运,做到平战结合。

 (五)当医疗机构接到出车任务后,出诊医务人员再次对抢救设备及药品核对,出诊司乘人员对防护车载设备检查,并详细记录出车时间、地点、到达时间、随车人员等。

 三、工作程序

 (一)接到出车指令后,立即通知值班医生、护士,携带必要的抢救设备和药品出发,及时到达现场。医务人员穿工作服,隔离衣,戴手套、工作帽、医用防护口罩;司机穿工作服,戴外科口罩、手套。

 (二)药品、器材、物品使用后均由出诊护士及时补充、清理、消毒,使其保持完好备用,做好各种登记。发现抢救设备有故障应及时报告科主任、护士长,并报请医学设备科进行维修,保持抢救设备完好。转运重症病例时,应随车配备必要生命支持设备,防止患者在转院过程中病情进一步恶化。

 (三)所在院内的负压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应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120急救医疗中心指挥调度室安排,依据指挥中心发出指令出车。

 (四)车内禁止吸烟、摆放杂物。

 四、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是负压救护车的监督管理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负压救护车进行检查、抽查,以保证负压救护车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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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电话:0971-824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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