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部队、民营医院:
为持续加强我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提高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水平,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β-内酰胺类抗生素/β-内酰胺酶抑制剂复方制剂临床应用专家共识(2020年版)》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报告》,我委组织专家编制了《青海省三级/二级医疗卫生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0年版)》(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调整制定目录。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结合医院等级,依据《目录》调整编制本机构抗菌药物购用目录(内容包括抗菌药物名称(含溶媒)、品规剂型、药理分类、管理分级、生产企业等信息)。各医疗卫生机构结合临床感染性疾病的诊疗需求,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进行科学合理的动态调整,严格落实《通知》要求,加强对碳青霉烯类、替加环素及含酶抑制剂的专档管理,覆盖处方开具、审核、点评等各环节。同时,分级管理目录中对列入本《目录》的药品不得降低管理级别,可根据具体情况提高管理级别,确保抗菌药物使用安全、有效、经济、适当。
二、落实目录备案制度。各医疗卫生机构抗菌药物购用目录不得超出《目录》范围,在抗菌药物目录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备案(附件2),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报我委医政医管局备案,二级医疗卫生机构报市、州卫生健康委备案,各市、州卫生健康委每半年汇总后报我委医政医管局。
三、落实超目录核准制度。因临床需要使用《目录》外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时,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向卫生健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采购使用(附件3)。因特殊治疗需求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购用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按规定启动抗菌药物临时采购程序,并参照特殊使用级别管理。
四、严格控制目录品种数量。三级综合医院、儿童医院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50种;妇产医院(含妇幼保健院)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40种;二级综合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精神病医院抗菌药物不得超过10种;复方磺胺甲噁唑、呋喃妥因、青霉素G、卞星青霉素、5-氟胞嘧啶不计在品种数内,但需按抗菌药物的相关规定管理。
五、加强临床应用管理。各医疗卫生机构对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使用量、使用率、使用强度)每年报告一次;对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报我委医政医管局,二级医疗卫生机构报当地市、州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卫生健康委每半年汇总后报我委医政医管局。
六、定期调整目录。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和细菌耐药监测情况,每2年对《目录》进行调整。各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调整本机构抗菌药物购用目录,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抗菌药物品种。因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工作需要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外抗菌药物时,可参照《青海省二级医疗卫生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2020年版)使用管理。
本《目录》自2020年9月1日执行,《青海省三级/二级医疗卫生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8年版)(青卫医(〔2018〕21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8月1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