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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确定2020年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互认范围的通知

时间:2020年06月02日 00:00 【字体: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委属、行业、部队、民营医院:

 为进一步提升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质量,根据2020年青海省部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室间质评(第一次现场比对)结果,进一步扩大临床检验结果互认范围,决定在全省51家医疗机构开展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床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及检验项目

 2020年6月5日起,全省临床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共51家,临床检验结果互认的项目共39项,包括生化项目20项、免疫项目5项、血细胞分析4项、尿液化学分析10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2)。

 

 二、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本辖区互认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落实相关工作,做好政策宣传,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对本次临床实验室质评结果不合格的医疗机构,要加大整改力度,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升辖区内临床检验实验室质量和水平。

 (二)临床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对于在互认工作实施后出现临床检验质量和管理不符合互认要求的医疗机构,将取消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资格,并将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与我省大型医院巡查、医院等级评审、绩效考核等工作挂钩。

 

 附件:1.2020年全省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互认的检验项目

           2.2020年全省临床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

附件.doc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0年6月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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