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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年04月01日 00:00 【字体:

各市、州人民政府,委属、行业、民营医院: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青海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海监管局
 

                                                                      2020年4月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关于促进青海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和《关于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55号)精神,深入推进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落实完善社会办医相关政策措施,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
 (一)拓展社会办医空间。落实《青海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和各地区区域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各地区在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要首先考虑将增量空间主要留给由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继续在西宁市引入眼科、骨科、儿科等专科医院,各市州引入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地政府可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妇儿医院等医疗机构和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各级质控中心作用,加强规范化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同质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各市州负责落实)
 (二)扩大用地供给。各地在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本地区医疗设施不足的,要在供地计划中落实并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政府划拨、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医疗卫生用地使用权,新供医疗卫生用地在出让信息公开披露的合理期限内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经土地和房屋所有
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对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作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适用过渡期政策,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但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省自然资源厅、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三)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创新政府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方式,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按照《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向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购买服务,为辖区城乡居民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有关公共卫生服务,并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享有同等待遇。积极开展养老照护、家庭病床、上门诊疗等服务方便居民。(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社会办医,包括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社会办医可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积极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社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各地要依法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省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二、简化准入审批服务
 (五)提高准入审批效率。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青海省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指引》(青发改社会〔2019〕49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社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明确了营利性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办理流程。建立首家受理窗口负责工作机制,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组织实施,要进一步编制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事项清单和审批流程,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服务指南。已设立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提供“一站式”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办事、征求意见、政策咨询等服务,明确各审批环节时限要求,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六)简化优化项目建设相关审批条件。做好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凡是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条件和申请材料一律取消。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对卫生健康部门规定实行设置审批、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其他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时均不以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的设置批准文件作为前置条件。实行医疗机构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各地可不再对区域内100张床位或地方自行确定床位数以下的具体医疗机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七)优化医疗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严格执行国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要求,不得对规定外的增加审批要求。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30万以下的,无需办理建设管理及消防审批有关手续。不断完善简化不同类型医疗机构设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相关政策。(省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八)规范审核评价。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藏医药主管部门,下同)依法实时受理医疗机构级别、诊疗科目变更申请,在法定时间内办结,提高审批效率。审批过程相关信息要依法公开,新办医疗机构专家审核结果要同时送审批部门和申请人。支持和鼓励社会办医参加医院等级评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相关申请,在3个月内反馈评审结果,并及时认定。将社会办医纳入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及评价体系,促进社会办医医疗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九)进一步放宽规划限制。各地政府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不得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探索开展试点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三、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分工合作
 (十)发挥三级公立医院带动作用。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医联体网格化布局,支持鼓励社会办医加入全省各类医联体,包括医疗集团、专科联盟、县域医共体、远程医疗协作网等,提高诊疗服务能力。综合力量或者专科服务能力较强的社会办医可牵头组建医联体,鼓励适度竞争。支持社会办医优先承接三级公立医院下转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业务,促进缩短三级医院的平均住院日和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使其聚焦三级医院医疗主业,建立医疗机构间合理的社会分工。支持三级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共享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诊断等服务,形成全社会医疗合作管理体系,有关服务协议可以作为社会办医相关诊疗科目登记依据。(省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十一)探索医疗机构多种合作模式。支持社会办医与公立医院开展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倡导开展各类医疗机构广泛协作、联动、支持模式试点,并建立合理的分工与分配机制,各地要出台规范合作的具体办法。各地要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完善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产招拍挂、人员身份转换、无形资产评估等配套政策。(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十二)拓展人才服务。全面实行医师、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制度。全面实施医师区域注册制度,推进护士区域注册管理,落实省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关于部分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的通知》(青卫医〔2019〕54号)要求,对通过全国护士资格考试达到全国分数线的人员下放执业注册审批。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所有类别的医师及护士第一执业地点报备制、省域注册制、多点执业注册网络备案制。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印发的《青海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卫医〔2019〕22号)要求,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多点执业的医师除应与主要执业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外,还应当与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签订劳务协议。协议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根据协议,合理安排在各执业机构的执业时间,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多机构执业医师与主要执业医疗机构聘用(劳动)合同参考范本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劳务协议参考范本。允许符合条件的在职、停薪留职医务人员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鼓励兼职执业医师开办诊所、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兼职执业护士开办护理机构。有条件医院探索“互联网+护理服务”。(省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四、优化运营管理服务
 (十三)优化校验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依规校验医疗机构,重点审查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质量,聚焦医疗质量安全等关键要素。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多机构执业医师可以按实际执业情况纳入所执业医疗机构校验的医师基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行三级医院分阶段执业登记,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有效期内,允许先行登记不少于基本标准60%的床位并执业运行,在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有效期满前,应当完成所有核准床位数的登记。(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四)优化职称评审。优化医学类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医师申报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时,对外语、计算机成绩不作要求,对论文、科研等不作硬性规定,侧重评价临床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各地社会办医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一样同等参与职称评审,且不受岗位比例限制。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建立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人员纳入专家库。(省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十五)提升临床服务和学术水平。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将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专科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纳入总体规划,并给予同等政策支持。在遴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以及推进临床服务能力建设时,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并向社会办医适当倾斜。青海仁济医院、青海省康乐医院要按照《关于印发2019年青海省社会办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用好项目资金,提升社会办医院临床专科服务能力。卫生健康部门将社会办医疗机构“三新”项目纳入年度计划,预留一定的项目比例,支持开展“三新”项目。医学类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选择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原则,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科研项目和成果评定等方面与公立医院科研机构同等对待,一律不得对拟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医疗机构的性质进行限制。(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十六)加强人才队伍和医院文化建设。加大培训力度,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培训医务人员,开展技术交流合作。各地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或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名义组织的相关业务和人才培训,要为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平等提供名额,并作为培训项目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保障员工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和进修的权益,支持鼓励员工参加职称评审和专业组织,逐渐形成结构合理、稳定的人才梯队。同时,按照“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建设和培育医院文化,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诚信服务,提高医院的核心竞争力,为医院长期稳定健康发展莫定基础。(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五、完善医疗保险支持政策
 (十七)优化医保管理服务。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化管理,将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纳入定点。医保部门应将符合条件且愿意为参保人员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进一步扩大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的覆盖面,社会办医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时间。医保部门要加强指导,为医疗机构改造信息系统提供支持和便利,方便定点医疗机构尽快为参保人提供服务。未能通过申请的,必须在3个月的评估期限结束后告知其缘由和整改内容,以方便其再次申请。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带量采购药品,医保部门按不高于集中采购平台价格制定支付标准进行支付。依法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均可自愿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申请,不得将医疗机构的举办主体、经营性质、规模和等级作为定点的前置条件,与医保管理和基金使用无关的处罚一律不得与定点申请挂钩。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
医保部门要研究加强监督执法的政策和管理措施,不断完善总额控制管理,提高总额控制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保障基金安全。各地要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政策开展全面规范清理,按照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一视同仁要求调整完善政策,优化医保定点前置条件,缩短申请等待和审核时间。(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十八)支持社会办医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结合省情,制定出台我省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和医保支付政策,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按规定合作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之间通过“互联网+”开展跨区域医疗协作,与医联体开展横向资源共享、信息互通。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构建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省医保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十九)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支持和鼓励发展各类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会办医联合开发多样化、个性化健康保险产品,与基本医疗保险形成互补。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共同开发针对特需医疗、创新疗法、先进检查检验服务、利用高值医疗器械等的保险产品。继续做好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经办服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信息系统与社会办医信息系统对接,方便为商业保险患者就医提供一站式结算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社会办医。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执业保险。(青海银保监局、省医保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完善综合监管体系
 (二十)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切实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按照《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意见》(青卫办〔2018〕183号),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对社会办医的行业监管工作与服务,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加大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力度,提高行业服务和监管水平,促进社会办医健康规范发展。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青海省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青卫医〔2019〕46号)的要求,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的行为,坚决查处不规范收费、乱收费、诱导消费和过度诊疗行为。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医保经办机构对违反协议的医疗机构实行退出机制。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制约监督作用。加大医疗行业违规行为处罚力度,要让严重违规者付出沉重代价,真正形成震慑。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地方和人员严肃问责。(省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二十一)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医疗机构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各部门要及时将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归集至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青海),并通过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向社会公示。其中,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设立的医疗机构,各相关部门应当将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规定统一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示。落实我省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青信用办〔2019〕10号)要求,推动联合奖惩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落实)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医疗机构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各部门要及时将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归集至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青海),并通过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向社会公示。其中,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设立的医疗机构。
 (二十二)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中华医学会青海分会等行业组织要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完善行业标准,开展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服务能力等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维护行业信誉。地方性医学相关社会团体要同等吸纳社会办医及其医务人员,做到一视同仁。开展社会办医示范行动。(省卫生健康委、民政厅等部门按职责负责落实)
七、提升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
 (二十三)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综合运用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医师定期考核、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等手段,加强对医疗执业活动的评估和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社会办医纳入医疗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平台,建立医疗服务全程实时监管机制,监管结果及时反馈医疗机构,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信息系统,逐步将所有医疗机构接入全民健康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统一监管。加强医疗健康信息安全防护,保障个人隐私,对非法买卖、泄露个人信息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惩处。(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二十四)加强依法执业。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核准登记或备案的执业地址和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使用规范的诊疗服务项目名称。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配备相关岗位人员,所有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能力,并依法取得相关执业资格,按规定及时办理注册、执业变更、多点执业等手续。通过定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切实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不得出租承包科室、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中医诊所备案证》,不得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不得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不得超出技术能力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二十五)完善医院管理制度。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要严格接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本机构各项医院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客的日常管理,包括并不限于医疗技术管理、手术分级管理、医院感染管理、伦理审查、病案管理、院务公开、投诉接待等工作。要加强全员培训和教育工作,对各级各类工作人员定期考核,确保医院安全、平稳运行。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二十六)规范诊疗行为。各级各类会办医疗机构要严格接照疾病诊疗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掌握各类检查、治疗的适应证,按照“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要求切实规范诊疗行为,坚决杜绝过度诊疗。加强药事管理,以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为重点,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规范临床用药行为。认真开展处方点评,对医务人员不合理用药及时采取干预措施,着力提高处方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二十七)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完善医疗质量管理组织架构,设置必要的职能部门,配备充足的专(兼)职人员,建立覆盖医疗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医疗质量管理工具和信息化手段开展日常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要按照要求认真向卫生健康部门和质控中心报送有关数据信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质控中心要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标准。(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二十八)加强医疗安全风险防范。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要提高医疗安全意识,建立健全覆盖医疗全过程和全流程的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人群和高危因素的管理及监测工作,突出医院感染、围产期、围术期、有创操作、危急值、实验室安全风险、消毒供应等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本机构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
 八、工作要求
 (二十九)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发展社会办医摆在重要位置,各相关部门各地区及时制定或完善配套措施,细化工作举措,确保政策全面兑现。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将社会办医相关工作纳入卫生健康系统重点工作,配足人员和力量,周密安排,精心部署,按照分级指导、逐级落实的原则对本辖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稳步推进相关工作。
 (三十)加强组织协调。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积极主动联系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打通部门隔阂,共同推进相关工作,逐步形成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十一)总结先进经验。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发掘典型、及时推广。树立一批管理规范、质量过硬、群众满意、社会认可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先进典型;对管理不规范、执业不诚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要依法严厉打击和曝光。充分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为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水平持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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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电话:0971-824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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