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基本药物制度在我国已经实施多年,但目前社会上对于基本药物的内涵还存在质疑、对基本药物制度的认知也尚未达成共识。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之际,重新思考“基本药物”的概念,分析其根本的原理和逻辑,能够更加有效地完善和推动我国基本药物制度的发展。
基本药物:性价比高的核心药物
世界卫生组织提出这样一个理念“某些药品比其他药品更为重要”,即集中财力提供有限的20%的药物就可以治疗80%的疾病,既满足了药品需求,又提高了资金利用率。通过进一步总结,世界卫生组织定义基本药物为“满足人们基本健康需要,根据公共卫生现状、有效性和安全性以及成本——效果比所遴选出的药品”。
理解基本药物的概念,至少要明确三点:
1、药品质量安全、作用明确是前提。
质量安全、作用明确是所有药品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那些不安全的药品不仅不能进入基本药物目录,甚至应该退出整个药品市场;作用不明确的药物无法判定其效果,也不应在基本药物之列。
2、满足绝大多数需要是核心。
基本药物的英文为“Essential Drugs or Medicines”,也可以翻译为“核心药物”,其遴选应符合帕累托法则(也称二八定律,即在任何一组东西中,最重要的只占其中一小部分,约20%),我国特定的疾病谱是选择基本药物目录的重要依据。
3、成本——效果比是标准。
回答了“治疗哪类疾病的药物可以进入目录”之后,随之而来是“针对同样疾病,何种药品进入目录”的问题。按照概念,既不是最廉价的药,也不是疗效最好的药,而是在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后,性价比最高的药。
基药制度:关注四对平衡关系
1、基本药物和新药研发的平衡关系。
新药品、新器械、新技术的研发,是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不竭源动力。在鼓励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和优先发展的同时,也要鼓励新药研发。单纯从效果上看,基本药物是“次优的医疗服务”,但考虑到经济发展水平等特定条件,基本药物就是当下的“最优选择”。因此,基本药物目录必须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药研发的进步相同步,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中。本次《意见》中也明确提出“鼓励医药行业研发创新”。
2、药品单价和全疗程价格的平衡关系。
基本药物需具备公平可及性,因此应为个人或医保能够承担得起的药品。需要注意,在基本药物目录遴选的时候,不但要考虑药品单价的高低,还要考虑疾病全疗程所需花费的价格,以全疗程价格作为成本——效益分析的基础。如此,才能真正将质优价廉的药品纳入基本药物目录,增加群众获得感,落实《意见》当中“降低群众药费负担、切实有效缓解看病贵”的要求。此外,政府可以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生产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降低基本药物的价格。
3、基本药物与机制建设的平衡关系。
完善基本药物制度、降低药品价格、推动基本药物普及,要严格落实《意见》中“加强配备使用管理、建立优先使用激励机制”等要求,同时更要转变认识、理顺机制。目前,医生较少使用基本药物,有客观和主观两方面的原因。客观上,基本药物理念普及不够,群众甚至医生对基本药物有误解,认为基本药物是低价药、低效药;针对这种情况,需要加大对基本药物的正面宣传和引导,正本清源,消除误解。主观上,由于历史原因,医院和医生为提高收入,默许甚至鼓励医生多用药、用好药,使医生在诊疗中产生制度性行为扭曲;这不仅需要基本药物制度的完善,更需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公立医院改革等医疗卫生体制机制的全面改革。
4、促进可及和合理用药的平衡关系。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展进程甚至疾病谱都存在很大差异,一刀切的做法很难适应各地实际情况。在基本药物政策制定方面,世界卫生组织也建议: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因其基本药物已具有良好的可及性,且居民收入较高愿意承担更贵的非基本药物,政策的主要目标应为促进合理用药、防止浪费,政策措施可包括实行差别化的报销比例、监督医生用药行为;反之,在发展程度较落后的地区,政策的主要目标应为提高基本药物的可及性,政策措施可包括建立救助制度、免费或低价格提供基本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