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对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实行台帐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1年02月09日 00:00 【字体:

 青卫健办函〔2021〕8号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委属有关单位,行业、民营医院: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七次督查反馈和通报问题整改确保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落实到位的通知》(青政办〔2020〕89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领导对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及台帐管理的有关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建立卫生应急物资台帐管理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类别及形式

  卫生应急物资,是指为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所必需的保障性物资和装备,包括开展现场工作,检测、检验,生活和后勤保障及常用应急药物等各类物资。本通知所称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是指在综合考虑经济性、新冠疫情处置,适当考虑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情形下,重点选择的卫生应急物资实物储备。

    二、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台帐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督促指导本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台帐。采用“统一调度、平战结合、实用有效、调度及时、满足急需”,以及“谁使用、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做到对本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心中有数。

    三、相关工作要求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定期整理汇总本级及所属各县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情况,于每月25日前,将《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统计汇总表》文字版(盖章)及电子版一并报送我委应急办。

    电话及传真:0971—8239231

    电子邮件:qhyjb@126.com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1年2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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