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进一步简化规范生育登记服务

时间:2023年10月18日 11:29 来源:人口家庭处 【字体:

完善生育登记制度,是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内在要求,是强化人口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基层服务管理水平的基础性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精神,近日,西宁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完善生育登记的通知》,着力精简生育登记事项,让群少跑腿,真正体现了便民惠民理念。

一是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此次文件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为西宁市户籍人口,以及在本市居住超过30日的外市(州)户籍人口中,凡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登记时,应持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本;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能够通过人口健康相关信息系统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暂时无法获取的,可通过当事人承诺的方式办理。在生育登记材料提供上规定了身份证或户口簿只需提供一种即可。最大幅度减少了群众提交的材料,减证便民。

二是实现监测全覆盖,掌握群众生育意愿。实现出生人口监测工作的全覆盖,对办理生育登记的登记主体,《通知》在保留以往好的经验做法基础上,也做了拓展,对群众的生育意愿进行全面细致的了解。延续了未婚生育人群可以办理生育登记的规定;不限定登记主体的户籍,在本市居住的外市(州)户籍人口均可办理生育登记;不限定办理的地点,不管是户籍地还是现居住地,均可以办理生育登记。取消了再生育审批。

三是简化办事流程,优化服务质量。《通知》在工作上提出要求,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将生育登记信息及时提供给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通过省人口宏观决策信息系统向各乡(镇、办)定期推送的孕产妇分娩信息,各乡(镇、办)根据推送信息,主动采集尚未办理生育登记人员的信息,并在与当事人核实后,做好登记工作。各地不得在工作中设置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不得与入户、上学等挂钩,不得以生育登记为名实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不得以生育登记作为参保女职工和城乡居民享受生育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的限制条件,禁止在生育登记过程中收取费用或搭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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