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委: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国卫人口函〔2020〕268号)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开展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0年7月2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青海省开展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
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国卫人口函〔2020〕268号)文件要求,决定开展新一轮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加强人口监测预警、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大力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完善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关怀制度为重点,在全国评选一批2018年以来工作突出的县(市、区)。通过开展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发挥先进单位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我省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工作做好做细做实,持续改善管理,提升服务能力,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主要内容
(一)落实党政责任。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口与家庭发展工作,坚持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度,落实相关部门职责,确保体系健全、责任明确、措施有力、投入到位。把加强人口监测预警、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大力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完善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关怀制度等作为重要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落实,并取得良好成效。
(二)加强人口监测。认真落实人口监测统计调查制度,动态核查更新全员人口库信息。人口基础数据覆盖全面、信息准确、更新及时。实现卫生健康系统内部以及相关部门之间人口基础数据定期会商共享。定期开展人口形势分析。积极参与并高质量完成人口与家庭发展调查等工作。
(三)完善生育支持体系。落实产假、哺乳假、产休假,鼓励试行育儿假。落实就业、社保、医保等政策,打击就业歧视,依法保障生育人群合法权益。在街道社区加强母婴设施、儿童活动场所等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打造生育友好、家庭友好的社会环境。开展新型婚育文化建设,倡导适龄婚育,促进社会性别平等、代际和谐。
(四)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明确负责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并落实工作经费。通过多种形式和手段,为家庭提供普惠可及的育儿指导服务。在新建居住区或老旧居住区改建时,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推广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机构,优先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场地和资金,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指导、监督和管理,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五)加大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力度。落实“双岗”联系人制度,积极发动专业社工、计生协会会员、志愿者、家庭医生等开展“多对一”结对帮扶。落实特殊家庭成员优先享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签约对象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省、市、县三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分别确定本级至少一家综合性公立医院或同等条件社会办综合性医院作为向特殊家庭成员提供便利医疗服务的协议医院,落实就医绿色通道制度。特殊家庭成员在协议医院就诊时,可持相关身份证件,由医务社工、志愿者或其他人员协助办理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等手续,必要时提供就医引导、陪诊等便利服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在街道社区普遍建立“暖心家园”,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关怀活动。
(六)巩固基层网络。基层工作网络健全、队伍稳定、保障有力。定期组织开展培训,积极承担人口监测、婴幼儿照护、特殊家庭帮扶等任务,主动参与健康扶贫、爱国卫生、疾病防控、卫生监督、健康教育等工作。健全计生协会组织,落实六项重点任务,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
三、申报与评选
(一)开展自评。各县根据评估方案的时限要求,组织开展自评工作,做好前期相关资料的整理、收集。针对工作和自评中发现的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制定改进措施,提出工作建议。
(二)申报资格
在人口监测和家庭发展工作中重点突出、成效明显、群众满意,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县(市、区)或连续3年在市州级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地区。
(三)申报程序
⒈县级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县(市、区),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向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报告。
⒉市、州级推荐。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县(市、区)进行审核,严守标准,好中选优向省卫生健康委推荐。
⒊省级评审。省卫生健康委对申报县(市、区)进行评审,确定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名单,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
(四)申报周期
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3年为一评选周期,期满后荣誉称号自动终止。本次评选自2018年以来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
四、时间安排
(一)8月中旬,具备申报资格的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向所在市州级卫生健康部门提交申报报告。
(二)9月初,市州级完成申核,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公示5个工作日后向省卫生健康委推荐。
(三)9月中下旬,我委组织人员按照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评估重点要求对市州推荐的地区进行评估。
(四)10月上旬,省卫生健康委通过评估、公示确定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报国家卫生健康委。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卫生健康委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制定创建活动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创建内容和标准,严格评审程序,建立激励机制,强化保障措施。
(二)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参与,把本周期内务实创新、成效明显、群众满意的县(市、区)评选出来,总结宣传易复制、可推广的先进典型。
(三)各地要严明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我委将视情组织专题调研。
(四)被命名的本周期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卫生健康委核实,撤销其称号,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1.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工作水平严重滑坡的;
4.弄虚作假、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的。
被撤销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周期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申报和评选。
(五)对在创建活动中组织指导不力、搞形式、走过场的,由省卫生健康委将予以通报,并核减评选名额。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焦霞
联系电话:0971—8239090
电子邮箱:QQ517504052
附件:青海省开展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评分表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0年6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