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精神,切实促进医养结合发展,不断满足老年人健康和养老服务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动开展居家医疗服务。建立完善居家医疗卫生服务规范、技术指南和工作流程,落实相关政策;根据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迫切需求,统筹医疗资源,合理引导医疗机构增加居家医疗服务供给。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失能(含失智,下同)、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居家医疗服务方面的优势,鼓励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在为签约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等基础性签约服务的基础上,扩大服务内容,提供个性化服务。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模式,优化服务流程,为发展居家医疗服务提供技术支撑。探索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整合专业护理力量,形成专科护理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互补的服务模式。提供上门服务的机构要投保责任险、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应对执业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地方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级地方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增强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要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重点为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要将老年人健康管理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做实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提升签约服务覆盖率。加强老年人用药指导,对符合条件的提供慢性病长期处方服务。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设立中藏医馆,提高社区中藏医药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知情、同意、自愿的原则,为老年人免费接种流感、肺炎等疫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长期照护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喘息服务”。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通过签约养老机构的方式,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提供专业护理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提供嵌入式医疗卫生服务。支持医疗资源丰富的地区,有条件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护理院,鼓励其自行或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通过设置老年医学科或在内科、呼吸科等科室增设老年医学科,开设老年病门诊等方式加强老年医学科建设。科学统筹区域内医疗资源,根据当地人口规模、康复医疗服务需求等合理确定医疗机构数量及床位供给。各医疗机构要根据功能定位,着力提升老年护理服务能力,其中:三级医院主要为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老年患者提供专科护理服务,二级医院为老年患者提供住院医疗护理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需求设置和增加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床位。推动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据自身功能定位和当地实际情况,开设安宁疗护病区或床位。积极开展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优化老年人就医环境。(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开展养老机构提质增效行动,推进养老机构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发展,加大存量养老机构改造,增加护理型床位,提升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能力。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化、规模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机构,主要接收需要长期照护的失能老年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支持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按照服务规范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责任。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有效满足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残疾、高龄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做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服务需求。养老机构可遵循市场机制,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医疗养老资源共享。各地要推动社区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扶残助残等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布局、资源共享。城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将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纳入其功能布局,农村地区应结合实际将新建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村卫生室与互助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残疾人照护机构统筹规划、毗邻建设。要将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疗联合体管理,与医疗联合体内的牵头医院建立双向转诊机制,提供一体化、连续性服务。开展老龄健康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提升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针对失能、半失能需要进行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料的老年人,鼓励基层积极探索相关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要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建立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加强老年人医疗服务与健康体检信息对接,为老年人建立连续性电子健康档案,在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结束后1个月内,主动推送体检结果及健康指导建议。可探索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智慧化居家社区健康和养老服务,推动区域医疗和养老信息互通、数据共享,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依托医联体上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服务系统,应用国家老龄健康信息管理系统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掌握老年人健康和养老状况,分级分类开展相关服务。严格执行网络安全和健康医疗数据保密规定,保障老年人个人信息安全。大力发展健康管理、健康检测监测、智能康复辅具等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价格政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等人群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药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的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卫生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上门服务费可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已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提供经费保障的服务项目,不得重复收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收入单独核算或单列备查账管理,收费标准要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供求关系、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原则上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鼓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以公建民营方式,通过招标引入专业服务机构运营养老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土地供应保障。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要做好与医养结合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将项目的用地布局及规模纳入其中,切实保障医养结合项目的用地需求。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可用于建设医养结合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本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兴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各地要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运维长效机制,对使用综合服务设施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予以无偿或低偿使用。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要合理安排用于购买服务、机构建设、人员培训、奖励激励等养老服务支出。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民办医疗机构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等扶持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相关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家庭养老床位签约等服务。(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有关支持养老服务的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确认为免税收入,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医养结合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对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医养结合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等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医养结合机构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加大政策优惠力度。(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高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加强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强化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社工、老年服务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培养。鼓励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与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内部绩效分配时,对完成居家医疗服务、医养结合签约等服务较好的医务人员给予适当倾斜。各地要分级分类对医养结合机构医护人员和服务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常识培训。开展医疗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扩大为老服务社工和志愿者队伍。通过开展应急救助和照护技能培训等方式,提高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的照护能力和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医疗保险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根据医养结合特点,合理确定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总额控制指标,探索对安宁疗护、医疗康复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实行按床日付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向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治疗性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足额支付符合规定的基本医保费用。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住院起付线连续计算,引导患者按要求进行医疗、康复、护理等延续性转诊。厘清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支付边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生活照护、关怀慰藉等养老服务费用。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积极探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青海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服务监管。将医养结合服务纳入医疗卫生行业、养老服务行业综合监管和质量工作考核内容,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疗卫生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纳入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引导相关机构持续优化医养结合服务。各地要督促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相关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七项规定》《青海省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为抓手,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维护老年人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各相关部门要强化信息共享,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着力推动解决影响服务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落实传染病防控责任。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控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各项要求,妥善安排对内和对外服务,坚决防范疾病传播。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要与医疗服务区域实行分区管理,做到物理隔离、独立设置。本地区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要根据疫情形势配备专职医务人员及其他必要工作人员,非紧急必须情况不与医疗服务区域交叉使用设施设备、物资等,确需使用的,要严格落实防控措施。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推动责任落实,坚决防范疫情风险。(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民健康、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等相关规划。建立完善多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完善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要广泛宣传健康养老相关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健康养老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