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评分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年06月09日 00:00 【字体:

各市、自治州老龄办: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评分细则(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函〔2021〕3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活动,是积极贯彻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以创建活动为抓手,逐步提升城乡社区为老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广大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规范创建程序。各地要根据今年年初省老龄办印发的《关于开展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青老龄办〔2021〕2号)要求,对照创建标准和评分细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逐级推荐、逐级审核,并对参评社区及其申报材料严格把关、优中选优,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推荐的参评社区,原则上得分不低于80分。

三、加强指导检查。西宁、海东两市作为今年我省首批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地区,要加强对参评社区的指导和检查,及时了解创建活动进展,确保创建质量,并于6月15日前,将所有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省老龄办。其余六州可参照创建标准和评分细则,自行组织开展创建活动。省老龄办近期将组织人员对部分参评社区进行现场核查验收。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评分细则(试行)的通知.doc

 

青海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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