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和社区医院建设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22〕183号)要求,为持续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改善服务质量,加快建设优质高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在前期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目标
通过推进“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开展,持续改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质量,稳步提升服务能力。2022年,力争30%和10%以上的基层医疗机构分别达到基本标准和推荐标准;到十四五期末,力争全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遍达到服务能力基本标准,20%以上达到推荐标准。
二、活动内容
对照《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提档升级、人才培养等,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一)提高服务水平。以当地常见病、多发病与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患者为重点,提升门诊医疗服务能力;加强急诊急救能力建设;开展与区域医疗卫生需求和机构基础条件相适应的住院、手术等服务,加强住院能力建设;合理配置和更新基础检查检验设施设备,开展常规检查检验服务,提升检验诊断能力;加强中藏医科和中藏药房建设,突出中藏医药文化特色,提升中藏医药服务能力。
(二)优化服务方式。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条件,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功能布局和就诊流程。加强家庭医生团队建设,开展“互联网+签约服务”,提高履约质量和效果。开展双向转诊和远程医疗服务,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三)做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相关要求,强化防治结合,注重普通人群健康素养提升和重点人群个性化连续健康管理,提高项目执行的质量和效果。
(四)加强传染病筛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门诊、哨点)设置。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酸检测采样能力,推进新冠肺炎疫苗接种工作。落实院感防控要求,严防机构内院感传播。
三、强化评审激励
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评审专家组,对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情况进行评审,经评审表现突出、服务优质且达到以下推荐标准的项目单位,在年度预算及计划范围内,由省财政厅通过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给予补助,专项用于重点(特色)科室建设、适宜技术推广、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等支出。
(一)补助范围
1.项目单位服务人口≥15000人,省级财政补助50万元;
2.项目单位5000人≤服务人口<15000人,省级财政补助40万元;
3.项目单位服务人口<5000人,省级财政补助30万元。
(二)补助条件
1.申报单位所在地区政府高度重视基层医疗卫生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改革各项方针政策,加大投入,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2.申报单位具有一定管理水平,对单位建设有具体规划、目标和管理制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
3.申报单位能够提供当地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和住院服务,能够提供综合性、连续性健康管理服务。承担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具有辐射一定区域范围的医疗服务能力。
4.申报单位为乡镇卫生院的能够承担对周边区域内其他乡镇卫生院的技术指导,负责村卫生室业务和技术管理;申报单位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能够承担其他基层医疗卫机构的教学、培训工作,负责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和技术管理。
5.申报单位可在前期达到优质服务基层行基本标准基础上申报推荐标准,也可以直接申报推荐标准。
6.申报单位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发生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未出现套取或骗取医保资金被医保行政部门处罚等情况。
四、组织实施
(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负责优质服务基层行年度计划的制定,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组织项目执行终期评估考核,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导、检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实行申报制度,建设周期1年,每个周期实行终期评估考核,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取消推荐标准资格。
(二)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单位的遴选和初评,根据初评结果将推荐单位报省卫生健康委,严格日常督导和评估,及时上报亮点工作和面临的困难问题。各地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现有资金资源,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服务能力建设。
(三)充分发挥县域紧密型医共体作用,牵头医院制定务实管用的帮扶措施,指导和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服务能力提升工作,强化基层机构基本医疗服务基础性地位。县域妇幼保健、疾控机构为区域内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技术支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社区医院建设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务求取得实效。
(二)强化过程管理。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动员部署,加强对社区医院的工作指导,明确建设工作的时间表、任务图,强化责任落实。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达到推荐标准的机构做好日常监督管理。达到推荐标准的机构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带动县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升能力。
(三)注重协同配合。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争取支持,完善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及时汇总、分析项目运行情况,对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为活动开展提供良好的实施环境。
附件:优质服务基层行推荐标准建设单位推荐表
青卫健107号 (联合发文).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