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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储(发)血点基本标准(试行)》印发实施

时间:2024年10月08日 14:49 【字体:

近日,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实施《青海省储(发)血点基本标准(试行)》。

《标准》认真落实《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和《青海省进一步提升血站服务能力行动计划(2023--2025年)》,结合全省血液采供工作实际,广泛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采供血机构和用血医疗机构意见建议,经专家组反复论证,从储(发)血点的设置条件、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建设选址与房屋设施、设备配备及管理、工作制度建设等6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全面加强全省储(发)血点管理,合理配备人力资源及明确血液质量监督职责提供了依据。


目前我省在西宁市城东区、城西区、湟中区和大通县,海东市循化县、民和县和互助县等已建成7处储(发)血点。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做好储(发)血点设置和管理、储(发)血点质量控制、血液资源的合理利用等工作,进一步织密织牢全省血液供应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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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电话:0971-824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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