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入学新生结核病筛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年08月04日 11:45 【字体: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委、教育局,省级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省直各大、中专院校:

目前,全省各地学校学生结核病疫情形势依然严峻,2021年全省报告学生结核病患者989例,主要集中在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和海南州4个地区。为遏制学校结核病疫情,切实保障师生身心健康,现就做好9月份入学新生结核病筛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各级卫生健康、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落实学校结核病疫情通报会商制度,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共同做好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教育部门要强化校内结核病防控的主体责任,强化校长做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各项措施。

二、落实防控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一)落实入学新生结核病筛查工作。

各地新生入学体检原则上需在学生入校前完成,最晚应在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新入职教职员工体检在入职前完成,在职教职员工每年开展一次常规休检。学校结核病高发的地区(玉树州、果洛州、海南州、黄南州)应组织全校师生开展结核病相关检查。

师生健康体检工作应由具备体检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按规范采取结核菌素皮肤试验(5IU PPD)/重组结核杆菌融合蛋白(EC)/γ-干扰素释放试验(IGRA)等技术方法开展学校结核病筛查。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结核病筛查经费依据《中小学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安排支出,高中、高校筛查经费由学校自筹或由学校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解决。

(二)规范晨检和因病缺勤病因追踪登记。

学校要建立常态化的晨检、因病缺课和因病追踪工作机制,要指定专人负责晨检工作,发现学生出现可疑肺结核症状者及肺结核疑似病例,要督促其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班主任应关注本班学生每日出勤情况,核实学生缺勤原因并第一时间掌握因病缺课学生的诊断情况,对于学生发病情况及就诊经过要落实登记追溯机制,及早发现校内传染病疫情传播的苗头。

(三)加强健康教育和培训。

学校要积极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专家进课堂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确保负责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相关校领导、班主任、辅导员、校医等人员的培训率达100%。

(四)推进预防性治疗。

各地疾控中心和定点医院要发挥技术指导作用,切实配合学校做好预防性服药的教育和说服工作,推进入校新生结核病筛查和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处置工作。

三、规范全程管理,提升诊疗质量

(一)规范病例诊断。

各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对所有就诊的学校肺结核患者及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详细的病史采集,完善相关检查,按照《肺结核诊断》(WS288—2017)、《结核病分类》 (WS196—2017)进行诊断和分类、分型。

(二)加强疑难、危重病人的会诊、转诊。

基层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疑难或危重病人的学校结核病例,或在住院过程中病情进展达到疑难或危重病人病情条件的,应立即请省第四人民医院、省妇女儿童医院会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缓解病情,避免病情加重。

(三)加强患者治疗和管理。

各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负责做好住院、门诊治疗患者的规范治疗,规范疗效评价工作;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要求做好学生病例休学期间的治疗管理;校医院、医务室(保健室/卫生室)应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做好对在校治疗的学生管理,督促其按时服药和定期复查。

(四)落实休复学制度。

各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把握确诊学生休学标准,学校要严格落实休学制度。患病学生达到复学条件后,学生常住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可依据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休学证明开具复学证明,减轻学生及家庭的经济负担。

四、规范信息报送,强化疫情监测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安排专人主动监测辖区内学校结核病报告发病情况,确保结核病患者和可疑症状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处置。

五、加强督查,促进工作落实

各级卫生健康、教育部门要加强联合督导,对近年疫情频发的学校,尤其是民办、寄宿制学校要进行重点督导,要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纳入卫生健康、教育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之中;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将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防止疫情发生和扩散。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海省教育厅

                                                                                                               2022年8月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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