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健康青海蓝盾护航”系列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年04月20日 00:00 【字体: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和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和青海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部署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决定2021年持续实施“健康青海蓝盾护航”系列行动。现将《2021年“健康青海蓝盾护航”系列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系列行动取的实效。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1年4月14日

(发至县,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2021年“健康青海蓝盾护航”系列行动工作方案

 

 2021年“健康青海蓝盾护航”系列行动与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同步实施,包括公共卫生监督、学校卫生监督、职业卫生监督、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监督、医疗卫生监督、医疗美容专项执法、被行政处罚单位整改落实专项稽查等七个方面。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规定,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工作覆盖面,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公共卫生安全和医疗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医疗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系列行动具体内容

 (一)“健康青海蓝盾护航”1号行动:公共卫生监督检查

 1.时间:2021年4月至11月。2021年11月5日前完成全部公共卫生抽查任务的结果报送。

 2.目的:通过专项行动,检查落实《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标准,进一步规范和改善我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和涉水产品以及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卫生状况,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3.内容:

 (1)公共场所卫生。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抽查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加强公共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持续开展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年内量化分级率达到90%,采取相应措施提高量化分级公示率。

 (2)生活饮用水卫生。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供水水质。推进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建立健全农村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和卫生安全巡查档案。切实做好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及信息报告工作,监督覆盖率不低于95%。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华责任单位生产经营合规性情况,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和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质量。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的应用现场。

 (4)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抽查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依法生产情况,抽查消毒餐具饮具卫生质量。  

 4.对象及范围:辖区内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输配水设备、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的应用现场等;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二)“健康青海蓝盾护航”2号行动: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1.时间:2021年4月至11月。2021年11月5日前完成全部学校卫生抽查任务的结果报送。

 2.目的:通过专项行动,检查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和标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

 3.内容: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学校饮用水以及学校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情况,教室采光照明、人均面积和水质。学校卫生综合评价开展率要达到90%。加强学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4.对象及范围:辖区内学校。

 (三)“健康青海蓝盾护航”3号行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1.时间:2021年4月至11月。2021年11月5日前按照工作计划表及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填报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数据信息,所有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

 2.目的:通过专项行动,检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标准,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

 3.内容

 (1)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包括煤矿和非煤矿山的专项检查和其他用人单位监督抽查。主要检查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建立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主要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情况,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情况。

 (3)开展用人单位信息预调查。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等信息开展预调查。

 4.要求

 (1)各地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双随机抽查比例为100%(全覆盖检查),煤矿和非煤矿山必须全覆盖检查。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进行充分沟通协调,抽查底数依据2020年摸底数据,参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库数据。各地监督抽查的用人单位数量不低于2020年的监督检查数量;辖区内注册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全覆盖检查。在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进行延伸检查。

 (2)国家卫生健康委制订了《用人单位信息卡》并在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上线试运行,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等信息开展预调查。各地结合《2021年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有关用人单位抽查工作要求,在完成用人单位监督检查信息录入时,同时填报用人单位信息卡,逐步完善用人单位底档信息。(注:此项工作信息录入时如遇技术问题请联系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信息处,联系人:徐嘉琦王晖,联系电话:010-8408865084088573

 (3)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按照抽查工作计划表及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填报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数据信息,所有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不需另外报送纸质报表。

 5.对象及范围: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煤矿和非煤矿山必须全覆盖检查)、辖区内注册的所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四)“健康青海蓝盾护航”4号行动: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监督检查

 1.时间:2021年4月至11月。2021年11月5日前完成全部抽查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并报送工作总结(纸质及电子版)。消毒产品国家监督抽查表头标记有“★”的汇总表,尚不能通过“信息报告系统”个案填报直接生成,仍需以填报汇总表方式上报信息。

 2.目的:通过专项行动,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治各项措施,指导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

 3.内容: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以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材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说明书等。

 4.对象及范围:辖区二级以上医院、一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辖区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在华责任单位;除抗抑菌制剂以外的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在华责任单位;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和在华责任单位;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在华责任单位。

 (五)“健康青海蓝盾护航”5号行动:医疗卫生监督检查

 1.时间:2021年4月至11月。2021年11月5日前完成医疗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并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报送抽查结果。

 2.目的:通过专项行动,促使医疗卫生机构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卫生服务市场秩序。

 3.内容:医疗机构资质管理、卫生技术人员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医疗技术管理、医疗文书管理、临床用血等;一般血站资质、血源管理、血液检测、包装储存供应、医疗废物处理等;放射诊疗机构建设项目管理、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放射工作人员管理、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放射事件预防处置、职业病人管理、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核医学诊疗管理、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放射治疗管理;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场所管理、质量控制和程序、管理制度和档案等;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和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机构和人员法律法规执行和制度建设等。

 4.对象及范围:辖区内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一般血站;临床用血医疗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六)“健康青海蓝盾护航”6号行动:非法医疗美容集中整治“回头看”

 1.时间:2021年4月至11月。2021年11月5日前完成数据填报工作,并报送工作总结(纸质及电子版)。

 2.目的:通过专项行动,检查落实相关规定和标准,加强对医疗美容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

 3.内容:检查医疗美容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和符合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情况,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情况,以及服务质量管理情况。

 4.对象及范围:辖区内注册的医疗美容机构和生活美容场馆。

 (七)“健康青海蓝盾护航”7号行动:被行政处罚单位整改落实专项稽查

 1.时间:2021年4月至11月。2021年11月5日前完成工作,并报送工作总结(纸质及电子版)。

 2.目的:进一步落实卫生健康法律法规,明确被处罚单位主体责任,督促积极整改,规范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机构管理,提升依法执业和服务能力。

 3.内容:被行政处罚单位自查整改落实情况,监督机构通过“回头看”,对没有如期完成整改的依法严肃处罚;

 4.对象及范围:辖区2020年被行政处罚单位(其中国家“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被处罚单位100%)。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谋划。各市(州)卫生健康委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策划部署,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并组织落实,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确保系列行动和国家、省级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同步推进,注重工作质量,严防走过场和敷衍塞责。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加大工作保障力度。

 (二)注重系列行动与日常监督和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衔接。各市(州)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推进系列行动、日常监督与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衔接,既要达到日常监督覆盖率93%以上的目标,又要保证监督抽查任务的完成,在执行随机抽查任务过程中,整合系列行动和日常监督检查事项。今年,我委拟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公共场所(住宿业)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抽查执法工作,各地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对接,对同一检查对象,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注重监督执法与服务,创造和谐执法环境,对违法严重,屡教不改的依法查处。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监督执法的严肃性。

 (三)全力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

 1.加强业务培训。各地要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加强对下级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开展。积极探索通过手持执法终端、全过程执法记录设备等,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公正性。

 2.严格工作程序。市(州)、县(市、区、行委)两级监督机构不得擅自删除执法检查对象底档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由我委作出调整决定并在国家级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中具体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0%。如因重卡、录入错误等确需删除的,提出报告、说明理由,由省级监督机构统一操作删除,对应双随机抽查任务设置为完结。

 3.突出结果运用。要将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工作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抽取的单位应当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及时将综合评价结果通报给本级其他相关部门,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

 4.落实检测责任。抽查任务中涉及到检测任务的,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调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5.及时公示公开。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官方网站或媒体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行政执法文书送达不到未履行未结案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同时,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和规范,对系列行动进展情况、存在的隐患和查处的问题及时向社会通报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严格信息报送时间。各市(州)要按照系列行动和国家监督抽查计划的要求(详见附件1—6),在规定的时限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抽查和督查指导,并按相关时限节点要求向省卫生监督所各专项行动联系人上报相关信息、工作总结。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省卫生监督所及时向我委报送落实系列行动动态信息,并于2021年12月10日前报送系列行动工作总结。

 省卫生监督所对各市(州)上报数据信息进行收集审核、汇总统计,并组织业务专家对结果进行分析,分别于2021年7月1日前和11月20日前向我委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处提交半年情况报告和全年情况报告。同时,在认真做好省本级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对各市州、县区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督导力度,督促监督执法机构按要求落实监督检查职责。

 联系人:刘军、赵暾、郭金先、文生兆

 电话:0971—8244537,8246027(传真)

 邮箱:qhwjwjdj@163.com

  附件:1.“健康青海蓝盾护航”1号行动:公共卫生监督检查

              2.“健康青海蓝盾护航”2号行动: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3.“健康青海蓝盾护航”3号行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4.“健康青海蓝盾护航”4号行动: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监督检查

              5.“健康青海蓝盾护航”5号行动:医疗卫生监督检查

              6.“健康青海蓝盾护航”6号行动:非法医疗美容集中整治“回头看”

              7.“健康青海蓝盾护航”7号行动:被行政处罚单位整改落实专项稽查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健康青海蓝盾护航”系列行动2021年工作方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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