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3000001/2024-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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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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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健康委 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010号提案答复的函


民革青海省委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切实推动我省一老一小服务产业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委认真履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牵头和备案部门职责,协调各成员单位扎实推进托育服务各项工作。

一、加大税费减免力度我省积极发挥税收力量支持积极生育政策,实施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对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托育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本地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标准执行。

二、大力发展医育结合。全省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托育机构建立联系,签订医育结合合作协议,定期上门提供指导和服务。省、市(州)两级妇幼保健机构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选派儿童保健、儿童疾病防控等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巡回指导全省托育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培训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普及婴幼儿生长发育知识和科学育儿理念。积极发挥中藏医特色优势,与托育机构合作,推广小儿推拿、穴位贴敷等中藏医药适宜技术,指导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掌握中医有关饮食、保健等知识和技能, 推进中藏医药融入托育服务,促进托育服务工作健康全面发展。

三、推进幼儿园发展托班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协同共建原则加强部门联动,充分挖掘和整合教育等有关部门资源优势,推进托育服务工作有序发展。我委会同省教育厅等八个部门联合制定《青海省鼓励支持幼儿园发展托班实施意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充分发挥富裕资源优势,利用闲置的校舍,向下延伸增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近期,省委编办对省委机关幼儿园、省政府机关幼儿园、省三毛幼儿园、省六一幼儿园业务范围进行调整,将承担2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纳入职责。

四、构建婴幼儿产业新业态。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加强婴幼儿配方食品及辅助食品营养成分和重点污染物监测,及时修订完善婴幼儿配方食品及辅助食品标准,持续提升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辅助食品质量。积极配合省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工信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开发利用我省特色农产品资源,针对不同人群(包括儿童)的健康需求,着力发展保健食品、营养强化食品、双蛋白食物等新型营养健康食品。同时,加强产业指导,规范市场秩序,科学引导消费,促进生产、消费、营养、健康协调发展。

下一步,我委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托育服务发展工作要求认真履行牵头部门职责,协调各相关部门不断推进我省托育服务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感谢贵单位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971—8239090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

                          202481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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