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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3000001/2023-02857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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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健康委 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023209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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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琳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省级三甲综合医院恢复建立感染科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委始终高度重视综合医院感染科建设,特别是新冠疫情发生以后,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在感染性疾病科建设工作部署,多项举措,不断扩大感染性疾病科建设覆盖面,重点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指导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提高对感染性疾病科重要作用的认识,结合各地实际,将发热门诊、传染病科等统一整合为感染性疾病科,并加强对感染性疾病科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将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纳入当地医疗救治体系,统筹兼顾,采取有效措施为感染性疾病科的发展创造条件。同时,督促各地各单位加强对感染性疾病科的监督、管理,确保其职责明确,功能到位。

二、紧扣需求,规范开展建设。依据《关于优化调整2020年度卫生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20383号),指导各级医疗机构提高传染病监测和诊疗能力,改扩建发热门诊、感染性疾病(病区)用房,完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配置、配置呼吸机、负压救护车等必要医疗设备,按照三区两通道设计要求改造相关病区,具备在疫情发生时迅速转换为传染病病床的能力。二级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门诊设置了独立的挂号收费室、呼吸道(发热)等,三级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门诊还设置处置室和抢救室等。

三、强化培训,提升服务能力。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8号)中各地要落实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有关要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按照规定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我委积极落实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有关要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按照规定已全部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并进一步强化感染性疾病科医务人员培训,定期组织考核和传染病处置的应急演练,切实提高感染性疾病的诊疗能力和救治水平。

截至目前,全省所有省级和市州级综合医院已建成感染性疾病科并投入使用;县级公立综合医院均建成感染性疾病科,投入使用42家,目前3家即将投入使用。

下一步,我委将督促督促未投运的3家县级医院加快投运,形成省、市州、县三级救治体系,指导各医疗机构进一步完善传染病管理制度规范,加大传染病检测力度,规范诊疗行为,强化质量管理和医院感染管理,严格控制传染病医源性传播,依法做好传染病上报工作。同时加强医疗机构人员管理和培训,开展传染病防治科普宣教,全面提升我省医疗机构传染病诊疗管理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化水平,保障全省人民群众健康。

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杨延焕    联系电话:09718239002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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