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3000001/2023-0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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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健康委 关于省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023030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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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青海省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加强03岁幼儿早教机构监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委认真履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牵头和备案职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全力推进托育服务各项工作。

一、明确职能定位。托育服务与早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托育服务是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机构,解决了家长育儿难、孩子无人带的问题,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早教机构针对的是0-6岁的婴幼儿,在培训过程中全程有家长陪同,目前监管部门没有明确。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为规范化做好托育服务提供政策依据。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规定,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性质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二、强化政策引领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在部门职责分工中,明确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三、建立部门职责。为推进我省托育服务发展工作有序开展,20218月建立了青海省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明确了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15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下一步,我委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托育服务发展工作要求,认真履行牵头部门职责,协调各相关部门不断推进我省托育服务工作,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感谢贵委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971—8239090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

                                              202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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