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3000001/2023-0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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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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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3000001/2023-02829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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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健康委 关于省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023003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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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党青海省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全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委认真履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牵头和备案职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全力推进托育服务各项工作。

    一、坚持高位推动。省委省政府从2020年起每年将托育服务工作列入民生实事工程,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我省托育服务工作从无到有,逐步发展。截至2023年6月底,全省可提供托育服务的各类机构共147家,其中已备案的97家,设置托位9273个。

二、强化政策引领。为加快推进我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制定具体措施,先后制定出台《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海省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等政策文件11个,为我省托育服务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

    三、部门协同推进。近年来,各部门积极落实国家政策补贴,保障经费投入。国务院2022年印发《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规定,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充分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带动作用,积极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和公办普惠托育机构建设。2020—2021争取中央普惠托育行动专项补助资金4620万元,吸引社会资本6460万元,支持58个项目建设,普惠托位46202023年积极争取中央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18,其中建设区域托育综合服务中心3个,中央预算内投资1.9亿元,地方配套资金1168万元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托育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本地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标准执行。

    四、加强职业培训。教育部2021年印发《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的通知》(教职成〔21212号),将婴幼儿托育和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纳入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和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本科专业中。从2021年起我省开设托育专业课程的职业院校有两所,西宁市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设有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专业和婴幼儿早期教育专各两个班,已毕业38人,目前在校学生100人。青海省卫生职业技术学院,设有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专业两个班,目前在校学生学生84人。

下一步我委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托育服务发展工作要求,认真履行牵头部门职责,协调各相关部门不断推进我省托育服务工作,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感谢贵委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971—8239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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