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金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医保与卫健工作联动机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政府主导,建立健全利益共享机制的建议
2021年,我省全面推进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建设工作,要求各地统筹实施医保总额付费、编制资源统筹、财务统一管理、基本公共卫生经费打包等改革工作,推动建立“责任、管理、服务、利益”四个共同体。目前,全省共组建45个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实现全覆盖。一是开展医保总额付费改革。近年来,国家深化医改重点任务明确要求各地要积极推进县域内医保总额付费工作,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2020年,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医保总额付费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在8个国家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建设试点县和大通县开展医保总额付费改革试点,将90%的医保基金打包给医共体,结余基金统筹用于业务工作和提高医务人员待遇,激发基层活力。2021年7月,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省委编办、省医保局等6部门制定印发《关于推进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建设全覆盖的意见》,要求各地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对医共体实行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加快推进总额付费试点任务,加快提升医疗服务能力。二是开展基本公共卫生资金打包改革。2020年,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印发《青海省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基本公共卫生经费打包改革试点方案》,在西宁市湟源县、海东市互助县开展试点工作,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医共体常住人口数打包给医共体,由牵头医院统筹用于医防融合工作。2021年1月,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扩大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打包改革试点的通知》,将试点范围扩大至8个试点县。2021年7月,省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制定印发《关于推进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建设全覆盖的意见》,要求各地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打包改革,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三是建立“三医”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我省持续加强医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级层面:建立了由省长任组长,一名省委常委和分管副省长分别任副组长的领导机制,定期谋划改革,16家成员单位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全力推动改革工作。市州层面:均成立由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其中一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的组织架构,由一名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统筹管理医疗、医保、医药工作,上下联动,合力攻坚。省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牵头建立定期会商、定期调度、定期通报工作推进机制,对涉及改革的重大事项召集相关部门共同协商研究,确保各项改革任务顺利实施。
二、关于发挥医保引领作用,利用医保杠杆引导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建议
2013年,我省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并轨,实行“六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实行省级统筹,实现参保范围、政策待遇、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五统一”,筹资水平由2008年的104元提高到目前的976元,实行差别化的报付机制,三、二、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为70%、80%、90%,对越级转诊的报付比例降低10%,用医保支付杠杆调控引导群众基层首诊。同时,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182号),明确规定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内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参保患者,由下一级医疗机构转上一级医疗机构治疗的,连续计算起付线,由上一级医疗机构转向下一级医疗机构治疗的,取消下一级医疗机构的医保住院起付线。
三、关于完善医保药品目录,及时将临床使用广泛的药品列入目录的建议。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目前执行的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共有药品685种(其中西药417种,中成药268种),经与国家衔接,我省增补100种藏成药,达到785种,能够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2022年,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青海省县域紧密型医共体药品医用耗材管理使用工作的实施方案》,积极构建医共体内药品医用耗材统一管理、采购、配送、使用、监管机制,促进医共体内上下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管理使用有效衔接。加强对医疗机构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监督和考核,要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在全面配备的基础上,合理选择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三、二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比例分别不低于25%、47%和50%。同时,在满足“四优先”(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医保目录药品、优先使用符合临床路径药品、优先使用国家和省级集中招采药品)原则的基础上,统一医共体内药品目录,制定《青海省县域紧密型医共体药品目录2022年版(试行)》,共有药品1105个品种,2135种规格(其中基本药物654种,医保甲类药品1130个、乙类药品974个、自费药品31个),充分体现了我省农牧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特征,与国家基本药物、医保目录药品有效衔接,为规范和引导医共体成员单位科学合理使用临床药品,有效减轻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提供重要保障。为支持中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2022年3月,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医保支持中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扩大中藏医药机构医保定点范围、加强中藏医药服务价格管理、将适宜的中藏药和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完善适合中藏医药特点的支付政策、强化医保基金使用监管等5个方面的14条具体举措,全力支持中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2022年5月,省医保局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了我省民族药、医院制剂、中藏药饮片、中藏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政策措施,各医疗机构在调剂使用其他医疗机构已经纳入《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中藏药制剂时,在调剂使用范围内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加强与省医保局的沟通协调,全面落实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建设、分级诊疗等方面的政策,配合做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等相关工作。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联系人:张玉琴 联系电话:0971—8221583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