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3000001/2023-02538

发文字号: 青卫办函〔2017〕29号

发布机构: 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7-08-31

主题分类 : 其他

发布日期: 2017-08-31

索 引 号: 1163000001/2023-02538 发文字号: 青卫办函〔2017〕29号
发布机构: 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7-08-31
主题分类 : 其他 发布日期: 2017-08-31

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70053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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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青海省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推广医养结合模式构筑多元养老体系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省自2016年全面开展医养结合工作以来,我委加强与省民政厅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努力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初步建立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

 一是2016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卫生计生委等9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62号),明确了我省推进医养结合的政策、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二是省委省政府印发《“健康青海2030”行动计划》,提出到2020年、2025年、2030年的“三部走”健康发展目标,其中对促进健康老龄化做了专门的规划,重点是加强老年医学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协作机制,强化老年人健康管理,开展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完善多层次护理保障体系,规范老年人健康养老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三是我委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的通知》(青卫家庭〔2016〕12号),进一步明确了卫生计生部门在医养结合工作中的任务,要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分级承担任务,有所侧重地开展相应工作,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藏医医院)利用医疗资源优势,主要通过设立老年病科、老年病门诊、开通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专业的医疗服务;以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与辖区的各类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以基层医疗机构为主体,为居家养老老年人提供健康养老服务。

 四是认真落实民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要求,明确了各部门的任务分工,同时要求各级卫生计生和民政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医养结合机构建设。

 五是2016年6月和9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民政部分两批确定西宁市、海东市和海南州为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在此基础上,西宁市、海东市和海南州推荐了13个县(区)的22个单位为省级医养结合示范点。为推动试点地区工作,我委与省民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医养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青卫家庭〔2016〕30号),要求各地将试点与国家级示范点建设结合起来,力争取得成效,为其他地区提供可借鉴的有益经验。

 六是我委制定印发了《青海省医养结合机构护理指南(试行)》、编印了《青海省医养结合文件汇编》,便于基层学习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同时,与省民政厅联合出台了《青海省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指南》(青卫家庭〔2017〕7号),指导各级卫生计生和民政部门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工作。

 七在整合资源、构建协调机制方面,建立了青海省医养结合联席会议制度,组建了由省政府主管副省长为召集人,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主要领导为副召集人,省发改委、民政厅、卫计委、财政厅、人社厅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组织领导机构,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健全医养结合工作体制机制。

 目前,我省尚无针对医养结合机构的床位补贴、收费标准、人员编制、药品配备和药品比例控制等特殊行业扶持政策,下一步我委将加强与发改、财政、人社等部门协调,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医养结合机构配套政策措施,全力推动我省医养结合工作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李渊海    联系电话:0971—8248574

 

                                                     青海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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