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延云委员:
您提出的“让医疗改革真正惠及民生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调研发现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门源县东川镇农民妇女因病住院治疗缴纳300元门槛费问题。
相关措施:为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健全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减轻群众负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5年5月1日起调整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300元调整为100元。
(二)关于分级诊疗逐级转诊问题。
相关措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合理分级诊疗模式,建立社区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关系”,实行分级诊疗是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我省的分级诊疗工作起步较早,2013年9月,省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合理支出医疗费用的意见》(青政办〔2013〕259号),从当年10月1日起,在全省省州县乡四级医疗机构全面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实行基层首诊,逐级转诊审批制度。针对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014年2月,省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的若干意见》(青政办〔2014〕20号),按照“简化手续、缩短时间、提高效率、方便群众”总体要求,主要从简化转诊手续、规范异地居住参保群众的转诊程序、同一疾病再次住院治疗等方面进行补充完善。2015年6月省政府又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分级诊疗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5〕115号),明确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制定各级医疗机构疾病诊疗目录。今年,省医改领导小组出台相关文件,从组建医疗联合体、加大对口帮扶等方面进一步健全完善分级诊疗制度。我省的分级诊疗制度得到国家的高度肯定,2014年2月6日,延东副总理专门就我省的分级诊疗制度作出重要批示,分级诊疗是医改的关键,青海的做法方向正确,制度设计上可操作。
(三)关于化隆县女患者住院时间问题。
相关措施:平均住院日是指一定时期内每一出院者平均住院时间的长短,是一个评价医疗效益和效率、医疗质量和技术水平的较综合的硬性指标。国家对各级医疗机构平均住院日有明确规定,三级、二级和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平均住院日分别控制在12天、9天和6天以内,中藏(蒙)医疗机构适当放宽。
(四)关于某些药品价格昂贵等问题。
相关措施:我省将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全部纳入省级统一招标采购,实行“双信封”制(即:经济技术标管质量,商务标比较价格),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统一配送。药物中标价格与国家指导价相比平均下降了50%左右。今年,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将实现省级统筹,按照省政府工作要求,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的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殊病慢性病、住院和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管理政策,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动态调整。
二、关于您提出的建议
(一)2009年全面启动实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我省结合省情实际,特别是针对我省环境艰苦、医疗成本高、服务半径大、病程周期长、地方病高发等特殊省情,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基本理念,把深化医改作为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小财政办大民生”的基本导向,紧紧围绕医保、医药、医疗协调联动,强化领导,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综合施策,全力推进,努力探索欠发达地区深化医改的基本路子,十二五期间累计投入医改资金383.13亿元,有力保障了医改各项任务的实施,通过多年的改革实践,初步建立了一张覆盖全省人口的医疗保障网,构建了一个崭新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平台,医疗卫生资源总量继续增加,服务能力明显提高,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居民15分钟内能够到达最近医疗定点的比例达到80%,居民就医负担进一步减轻,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下降到26%以下,各族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看病远”的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2015年我省被列为国家综合医改试点省,按照国家的安排,制定了综合试点方案,明确了近几年来的改革任务,以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分级诊疗制度、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为重点,全力推进各项改革工作。
(二)按照“医保基金与参保人员个人共同负担住院医疗费”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原则,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自己要先承担一部分后,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个人先负担的住院医疗费数额标准,就是医保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的“起付线”。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由病员个人负担。我省城乡居民住院起付标准三、二、一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500元、600元、100元,实行差别化的报销政策主要是为了引导患者基层首诊,双向转诊。
(三)我省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综合监管
1.加强医保监督管理,建立医保对医疗机构激励与惩罚并重的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医保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对医疗服务行为及费用的调控引导和监督制约作用。
2.强化医疗综合监管,加强医疗质量安全、费用控制、财务运行等监管,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3.建立社会监督评价体系,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和医疗风险共担机制。持续推进医德医风建设,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4.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对基本药物和高风险品种实施全品种覆盖抽验,确保药品质量和群众用药安全。
5.加强医改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将资金使用绩效作为医改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
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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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