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3000001/2023-02518

发文字号: 青卫办函〔2016〕62号

发布机构: 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6-10-14

主题分类 : 其他

发布日期: 2016-10-14

索 引 号: 1163000001/2023-02518 发文字号: 青卫办函〔2016〕62号
发布机构: 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6-10-14
主题分类 : 其他 发布日期: 2016-10-14

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120号提案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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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金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发展‘医养护结合’养老模式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十分重视健康养老工作,出台了一系列医养结合政策。今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卫生计生委等9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62号),我委印发了《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积极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的通知》(青卫家庭〔2016〕12号),与省民政厅联合转发了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我省及时召开全省医养结合工作会议,进行了专项安排,明确了我省推进医养结合的政策、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关于投入方面。在我省医养结合工作中,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列入重点任务,要求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养老服务,或转型为医养结合机构,享受社会资本办医和开展养老服务的优惠扶持政策。

 关于医养结合机构集团化和大型医疗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目前,我省三甲医院的医疗资源尚不能满足群众的医疗需求,且绝大多数老年人是居家养老,故要求大型医疗机构依托现有资源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难以实现。为解决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我委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科及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以县级综合医院、中藏医医院、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三级医院为补充,与辖区的各类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由医疗机构向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开展入住老人定期巡诊、康复护理指导、突发疾病转送等服务。

 关于医养结合机构服务对象。目前,我省的两所医养结合机构均向社会开放,其中由民政投资、民和县中医院托管的民和县医养中心中有部分老年人为民政助养的“三无”老人,他们入住医养中心的费用由民政部门承担。民政部门举办的养老机构主要服务对象就是“三无”老人。

 关于医养结合机构的管理模式、许可标准、管理办法、建筑设计规范、服务质量标准等,需民政、卫生计生、发改、国土和住建等多部门共同制定,我们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作。

 关于医养结合机构专业人员培训方面。今后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开展培训。

 关于建设示范点方面。截至目前,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确定西宁市、海东市为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地区,民和县医养中心、城北区医养服务中心已经挂牌并开始运行,西宁市、海东市、海南州卫生计生委推荐了13个县(区)的22个单位为我省医养结合示范点,我们正在积极开展工作。

 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李渊海       联系电话:0971—8248574

 

                                                                           青海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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