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种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
2019年,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9﹞37号),明确要求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不断提高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不低于25%,二级公立医院不低于5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80%。由于我省优质医疗资源相对不足,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处于提升阶段,我委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年度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2024年全省三、二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比不低于25%、50%、65%),逐步达到政策目标,满足基本医疗卫生需求。此外,为满足基层医疗机构用药需求,我委印发了《关于做好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青卫药政﹝2017﹞12号),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医保药品目录中选择使用金额不超过20%的非基本药物。截至2023年底,全省三、二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比分别为29.96%、54.03%、71.43%,较2019年分别增长2.99%、13.38%、16.04%,有力推动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地见效。
二、关于基层药品供应保障情况
2022年,我委会同省医保局制定出台《关于加强青海省县域紧密型医共体药品医用耗材管理使用工作的实施方案》(青卫健〔2022〕59号)和《青海省县域紧密型医共体药品目录2022年版(试行)》,优化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结构,提升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有效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问题。《青海省县域紧密型医共体药品目录2024年版》(青卫健〔2023〕169号)在满足“四优先”(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医保目录药品、优先使用符合临床路径药品、优先使用国家和省级集中招采药品)原则的基础上,遴选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药品目录》分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民族药3部分,药品共计1140个品种,2191种规格(其中,基本药物680种,医保甲类药品1133个、乙类药品1012个、自费药品46个),进一步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该《药品目录》适用范围为全省县级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机构。
三、关于特殊病慢性病药品供应保障情况
2020年,省医保局会同我委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0〕164号),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包括高血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肺源性疾病等),调整病种保障政策,减轻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同时,省医保局会同我委制定印发《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糖尿病高血压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通知 》(青医保局发〔2020〕132号),明确要求村卫生室配备高血压、糖尿病“两病”用药分别不少于5种,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两病”用药分别不少于10种,满足患者“两病”用药需求。
综上所述,我委将继续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足用好基本药物、医保报销、带量采购等药物政策红利,主动优化临床用药结构,规范用药行为,提升药品供应保障能力,促进科学合理安全用药。
关于您提出的加大对基本药物的宣传力度,我委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对药物政策进行业务宣传与培训,截至目前已开展6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和药学人员政策培训。今后,我委将继续统筹培训资源,有序开展药物政策和合理用药培训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感谢您对全省卫生健康事业的关注与支持!
联系人:周全胜 联系电话:0971—8251379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
2024年8月14日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