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3000001/2023-02644

发文字号: 青卫办函〔2019〕47号

发布机构: 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9-08-30

主题分类 : 其他

发布日期: 2019-08-30

索 引 号: 1163000001/2023-02644 发文字号: 青卫办函〔2019〕47号
发布机构: 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9-08-30
主题分类 : 其他 发布日期: 2019-08-30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91133号建议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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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各社区卫生服务部门联合疾病中心(CDC)在不同季节进校园降低疾病发病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传染病发病突然,传播较广,对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影响巨大,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疾病。传染病防控工作关系到人民健康和社会和谐安定,预防及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的任务十分艰巨,是新时期乃至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疾控工作的重中之重。学校人员集中,接触密切,一旦发生传染病,极易传播和流行。学生的身心健康关系到健康中国建设的成效,关系到千万家户的幸福,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对于保障学生健康安全,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

 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生健康部门主要在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负有监督和指导职责;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托幼机构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进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改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开展学校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传染病疫情的调查、取证和上报。

 根据相关职责分工,针对感染性腹泻、细菌性痢疾、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和手足口病,卫生健康系统按职责任务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落实监督和指导职责,要求学校卫生室应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学校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要求托幼机构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实行《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制度,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

 妇幼保健机构:一是定期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包括食品卫生、卫生消毒、疾病预防、饮用水卫生等内容。二是对4-6岁儿童每年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针对传染病预防方面主要从加强儿童体格锻炼,培养儿童良好卫生习惯,按照免疫程序和要求完成疫苗接种,传染病流行期间家长注意事项,对传染病儿童应进行隔离治疗等进行重点指导。

 疾控预防机构:一是指导学校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建立传染病防控相关管理制度。二是指导学校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制度,在儿童入托时查验其预防接种证,对按规定进行接种的儿童进行补种,降低传染病的发病率。三是指导学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对发现的传染病,均要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进行网络报告。四是自2009年起,全省各级疾控中心对感染性腹泻、细菌性痢疾、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等重点肠道传染病开展了监测,及时掌握全省发病的重点地区、重点人群以及病原学变化规律,有效处置聚集性疫情和暴发疫情,防止疾病发生和蔓延。五是根据传染病流行季节和特点,针对手足口病等重点疾病,定期指导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督促幼儿养成科学洗手等个人卫生习惯;同时做好晨午检、因病缺课追踪和环境卫生清洁等工作,保证儿童学习和生活环境的清洁安全,减少手足口病的发病率和蔓延。

 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按照《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开展对学校教学及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等方面的监督工作。一是定期检查学生厕所、洗手设施和寄宿制学校洗漱、洗澡等设施条件是否符合卫生要求。二是检查学校传染病防控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情况和发生传染病后防控措施落实情况。三是定期检查学校内设医疗机构或保健室卫生工作开展情况,医疗机构持有效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持有效执业资质证书情况,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四是对学校实施卫生监督后,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针对问题及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必要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督促学校落实整改措施;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是根据传染病流行季节和特点,针对感染性腹泻、细菌性痢疾、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和手足口病等,到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有针对性的传染病防控健康教育活动,通过开展健康小课堂,发放宣传手册,宣传展板展示等方式,对学生、学生家长和在校老师等开展健康知识教育,有效控制传染病发病率。二是协助疾控部门到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传染病疫情风险排查、收集和提供风险信息,发现传染病人时,按要求及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并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

 下一步,我委将积极配合教育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学校传染性疾病防控工作管理,督促各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工作职责,强化督导检查,加强对学校重点传染性疾病的健康教育力度,切实降低学校传染病发病率。手足口病等肠道传染病的发病有明显流行高峰和季节特征、不同年份发病差异较大。自2008年手足口病纳入法定传染病监测以来,我省手足口病发病均处于全国较低水平。因此,不建议将发病率的上升与下降列为奖惩指标。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联系人:李萍      联系电话:0971—8251254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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