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关于印发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 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时间:2024年05月24日 11:40 【字体:


各市、自治州爱卫会,省爱卫会各成员单位:

《青海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和《青海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已于202457日经全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24年5月2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青海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适应新时代爱国卫生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青海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爱卫会)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一、性质及组成

省爱卫会是省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全省的爱国卫生工作。

省爱卫会的组成单位及成员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主任由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及委员由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社会团体等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内省爱卫会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安排意见,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爱卫办)审核后报请省爱卫会主任批准。

二、基本职能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新时代的战略任务、工作重点,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全省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计划,协调、推动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各地制定和执行爱国卫生工作计划。

(二)推进落实健康青海战略,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实施健康青海行动,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

(三)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地,动员组织群众,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强化病媒生物防制,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组织开展卫生城镇创建和健康城镇健康细胞建设,加强社会健康管理。指导开展重大活动保障、重点疾病防控及重大自然灾害后的爱国卫生工作。加强控烟宣传教育、无烟环境建设以及烟草流行监测等工作。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促进人民身心健康。

(四)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及人民团体为爱国卫生工作开展创造条件,在部门设置、职能调整、人员配备、经费投入等方面予以保障。

(五)建立健全监测评价机制,组织卫生检查和效果评价,指导、督促检查重点行业和各地人民政府爱国卫生工作开展情况。

(六)推进爱国卫生立法工作,促进爱国卫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工作方法

(一)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协调配合,明确工作任务,年初有计划,年内有落实,年终有总结。

(二)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动员群众积极参与,表彰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三)坚持科学指导,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完善多部门、多领域专家库。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适宜技术和典型经验。

(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效果评价,加强工作督导。研究制定工作规范和标准,拓宽和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推动各项工作规范开展。

(五)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公开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工作动态,反映各地工作情况。

四、工作机构

省爱卫办设在省卫生健康委,承担全省爱卫会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承办省爱卫会的各项计划、决议、决定、表彰奖励等事项的督办,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起草文件,承办会议。

五、会议制度

(一)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省爱卫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全体会议由省爱卫会主任主持,专题会议由省爱卫会主任或其委托的省爱卫会副主任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与会议主题紧密相关的其他单位负责同志及专家列席。

(二)联络员会议。省爱卫会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成员单位间协调联络工作。联络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省爱卫办主任不定期组织召开。

六、公文办理制度

(一)省爱卫办负责省爱卫会日常公文处理工作。

(二)省爱卫会文件。对全省爱国卫生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提出指导意见,发布省爱卫会重大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工作计划,部署全省爱国卫生重要工作,表彰具有重大意义的先进典型等文件以省爱卫会文件印发,由省爱卫会主任签发,或经省爱卫会主任同意后,由省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三)省爱卫会函。印发省爱卫会一般性规章制度、通报重要专项工作情况等文件以省爱卫会函印发,由省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四)省爱卫办文件。印发贯彻落实以省爱卫会名义发布的爱国卫生工作重要决定、政策、标准、规范等的具体实施意见、措施、办法、规定,印发各项工作管理规定,部署开展爱国卫生重点工作,调整省爱卫办人员及其职责,与有关部门的联合发文等,以省爱卫办文件印发,由省爱卫办主任签发。

(五)省爱卫办函。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商工作,征求有关部门或各爱国卫生机构对相关工作的意见,下发以省爱卫办名义召开的会议或开展调研、培训等的通知,部署开展省爱卫办日常业务工作,以省爱卫办函印发,由省爱卫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青海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分工履行职责,分别做好以下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拟订爱国卫生有关政策、法规,制定爱国卫生有关工作规范。牵头落实健康青海战略,探索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实施健康青海行动,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服务。组织开展卫生城镇创建和健康城镇健康细胞建设。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健康知识,加强控烟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卫生健康活动。指导开展重大活动保障、重点疾病防控及重大自然灾害后的爱国卫生工作。强化基层中藏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开展中藏医药适宜技术指导和培训,充分发挥中藏医药在治未病中的重要作用,推动中藏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升级。组织动员广大育龄群众和家庭,广泛开展家庭健康促进行动,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积极参与各项爱国卫生活动。推动家庭健康指导员队伍和家庭健康服务中心建设,加强家庭健康指导服务,普及健康知识,推进健康家庭建设,提升人口健康素质。

省发展改革委: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与年度发展计划,做好爱国卫生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按规定程序安排用于爱国卫生事业发展的投资。

省生态环境厅:拟订全省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强环境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积极配合省爱卫办开展卫生创建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和督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升城乡市容环卫设施服务水平。规范城乡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积极开展地级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加强对城镇供排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省爱卫办开展卫生创建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农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推进农牧区厕所革命。结合农牧区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做好农牧区厕所粪污、养殖业废弃物及其他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全面推行标准化、清洁化农业生产,推进农兽药残留综合治理。配合做好地方病和人畜共患疾病等的防治工作。

省委宣传部:指导各地各部门加强媒体联动,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开展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活动的宣传。把爱国卫生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提高广大群众文明素质的重要内容,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及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工作,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发动群众广泛参与爱国卫生运动。通过多种途径配合做好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省军区保障局:加强对所属官兵的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培养讲卫生的良好习惯。制定军队系统爱国卫生工作计划,结合部队建设实际、军事任务特点和官兵健康需求,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官兵健康素质和健康水平。积极支援地方爱国卫生工作,参加社会卫生综合整治活动。

省委办公厅:负责省委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和协调指导,制定爱国卫生工作制度。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组织检查和监督做好病媒生物防制、防病防疫、环境整治、卫生单位创建等工作,不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健康水平。

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代表省政府办公厅履行职责,负责省直机关及所属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和协调指导,组织检查和监督做好病媒生物防制、防病防疫、环境整治、卫生单位创建等工作。改善办公和生活环境,提高干部职工的健康素质。

省委农办:协调制定农村地区爱国卫生运动有关政策。

省教育厅:健全健康教育体系,建立学校健康教育推进机制。改善学校教学和住宿卫生条件,净化、绿化、美化学校环境,加强对学生的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学生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宣传活动。以青少年为重点开展近视防控、控烟教育和干预。加强对学校、幼儿园的营养健康工作的指导。

省公安厅:积极参与支持爱国卫生工作,配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及重大疫情防治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伤害医务人员的暴力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坚决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全省戒毒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省民政厅:配合做好社会组织参与爱国卫生运动有关工作。指导社会福利性机构的爱国卫生工作。

省财政厅:为爱国卫生事业发展提供必需的经费支持,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项目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管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和督促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加强公路服务区、客运场站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卫生管理,保障清洁安全的公共出行环境。

省水利厅: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农牧区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农牧区供水保障水平。

省商务厅:在拟订贸易发展规划、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等工作中,体现卫生健康等方面的要求。指导和督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各类商贸服务场所的卫生工作。发生重大疫情、灾情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省文化和旅游厅:指导做好旅游景区、旅游线路沿线等的卫生管理。加强指导旅游厕所的建设和管理。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场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爱国卫生相关工作。指导和督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引导经营主体强化诚信自律,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事故。开展食品安全宣传。

省广播电视局:指导推动全省广播电视媒体和网络视听平台,准确及时做好爱国卫生工作权威信息发布和解读阐释,充分宣传爱国卫生工作的具体举措和进展成效。鼓励制作播出相关题材广播电视和网络视频作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普及健康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省体育局: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推广普及广播体操、工间操,鼓励开展适合不同人群、不同地域特点的运动健身项目。加强全民健身组织建设和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扶持和引导基层社会体育组织发展。加强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完善国民体质监测体系,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省医疗保障局:全面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做好经办服务,建立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完善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机制。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或指导各级监管部门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药品的特别审批。

青海日报社:准确及时做好爱国卫生工作权威信息发布和解读阐释,充分反映爱国卫生工作新举措新进展新成效。深入基层一线采访,挖掘正面典型和生动案例,及时反映各地各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积极作为和显著成效。加强健康知识普及,引导全社会积极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中国铁路青藏公司:做好车站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整治。协助当地政府做好铁路沿线的清洁卫生工作。全面做好本系统爱国卫生工作。

青海机场公司:协助地方政府做好运输机场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工作。

省疾控局:指导开展新冠病毒感染和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控,重大活动疫情防控保障和重大灾后卫生防疫工作。指导地方政府预防和控制重大疫情和各种传染病的发生、蔓延。依职责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监督工作。建设健康环境,开展与群众健康息息相关的饮用水、空气等环境健康危险因素监测与评估干预,实施应对气候变化人群健康适应行动。组织实施学校卫生标准、规范和指南,强化儿童青少年健康宣传指引,促进儿童青少年健康。

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动员组织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和家庭成员,积极参与所在地区和单位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各项国家法律和卫生法规,增强自身文明素质和保健能力,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协助开展职工、青少年和妇女等重点人群的体质健康干预计划,提高职工、青少年和妇女健康体质,保障职工、青少年和妇女身心健康。

青海省红十字会:协同推进健康青海建设,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和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在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开展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相关工作。

西宁市政府:加强西宁市环境与卫生建设,净化、绿化、美化环境,保证公共场所卫生清洁,组织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卫生城镇创建、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和无烟环境建设,增强市民健康素质,大力提高城市卫生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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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电话:0971-824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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