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中医药条例》6月1日起施行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时间:2022年04月15日 09:20 来源: 【字体:

 3月29日,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青海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8章53条,旨在保障和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坚持规范与扶持并重,对全省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教育与科研、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保障措施等进行了规范。

 为传承和弘扬中医药,《条例》提出,要坚持挖掘和保护、继承和发展相结合,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疾病治疗、疾病康复中的特色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为发挥民族医药特色作用,《条例》提出,本省采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与发展。

 为增强中医药服务能力,《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建立完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的办院模式和服务功能。

 中药质量关系到中医的临床疗效,为确保中药质量,《条例》专设“中药保护与发展”章节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药材资源、野生中药材物种分级保护制度,设立本省野生药用动植物保护名录,加强本省特有药用动植物和野生药用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和研究。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是中药新药创新的重要来源。《条例》明确,支持医疗机构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和相关规定,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为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医疗机构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中医药临床教学基地、继续教育基地和规范化培训基地,形成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师承教育贯穿临床实践教学全过程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

 为推进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将具有本省特色的传统中医药技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并有效利用。支持建设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博物馆和中医药文化宣传基地,培育中医药文化科普队伍,鼓励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推广中医药健康养生文化。

 《条例》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完善项目准入和淘汰机制,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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