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年01月30日 来源: 综合监督局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省卫生监督所:

 现将《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1月2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任务的通知》(青政办函〔2016〕155号)和我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卫生计生系统推广“双随机一公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卫监督〔2016〕3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卫生计生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经营行为、经营情况进行监管,随机抽取被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结果。

 第二条  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坚持“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谁公开”的原则,防止多头检查、反馈不及时、结果不公开等问题的发生。

 第三条  省卫生监督所和市(州)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在直管单位和各管辖区域内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日常监督职责,在完成本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任务的同时,指导市(州)、县(市、区、行委)卫生监督机构完成“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任务。

第二章  随机抽查的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  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采取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市场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

 第五条  随机抽查种类按照年度国家和省级随机监督抽查种类执行。

 第六条  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由信息报告系统随机进行分配。执法检查人员抽取、组成调查组、执法检查过程、发现问题处理、检查报告形成、结果反馈与公布,均按照年度国家和省级随机监督抽查要求执行。

第三章  建立“一单两库”

 第七条  省卫生计生委建立全省卫生计生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以经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准。

 第八条  省卫生计生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动态调整内容)必须经委政策法规宣传处合法性审查后,由委综合监督局备查。

 第九条  省卫生计生委建立省级监管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包括监管市场主体名称、地址、许可范围、许可证编号、许可证有效期限等内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专业技能或资格资质证件取得情况等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第十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许可审批情况、业务工作变化、人员变动、岗位调整等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制定年度抽查计划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职权和监管工作实际,编制年度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全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以国家抽查比例为主,省级抽查补充的方式,年度抽查比例在2017年10%的基础上,每年视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提高。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事项、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1-2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内容、时间以国家和省级规定的抽查内容和时间执行。

第五章  随机抽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省、市(州)、县(市、区、行委)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负责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制定辖区年度随机抽查方案,并统筹安排,确保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抽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查报告。抽查报告应当包括抽查时间、抽查内容、抽查情况、对被抽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并自抽查结果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和“信用青海”平台,以及媒体、网站等统一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每项随机抽查执行单的监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随机抽查名单确定后,监督执法机构要及时组织监督执法人员到抽查主体单位开展抽查工作。

第六章  随机抽查的纪律和考核

 第十七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范执法、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如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在随机抽查开展前一次性随机抽取产生抽查对象及抽查人员名单。对抽取确定双随机抽查名单过程要进行书面记录并经现场参加人员签字后存档。

 第十九条  抽查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可邀请人大政协等部门作为特邀监督员参与随机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抽查人员与被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抽查人员交换被抽查对象的方式或不参与本次执法抽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的,再次抽取执法人员替代。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违规名录,将抽查中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纳入其中,实行重点监管。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查处结果,要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并报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实施监督抽查全过程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监督执法稽查,对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内容与省人民政府、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工作要求或规定相悖的,以上级要求或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