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单位,行业、民营医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2〕600号)精神,现就2022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评审条件
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范围和评审按照《青海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青卫健〔2022〕 39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审核流程
(一)申报方式
2022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申报人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评委会均使用“职称评审系统”(网址:http://rst . qinghai. gov. cn/ rsrc/ZCGL)实行职称线上申报、审核、评审、发证、查询等业务办理。对口援青人员(包括博士团成员)、省外委托我省评审职称的,仍可按照线下评审方式进行。
(二)申报审核流程
1.个人申报:申报人员须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现用人单位)申报职称。线上申报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信息,并按要求扫描上传清晰的电子版证明材料。申报人上传个人材料应清晰准确,避免出现漏报、错报等情况,影响职称评审。
对挂靠单位申报职称或通过挂靠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或已有职称,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申报人员、挂靠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责任并严肃处理,同时纳入全国和全省信用信息平台。申报人员网络申报系统账户由用人单位创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创建所属单位账号,行业医院账号由省直相关主管部门创建,民营医院、个体诊所、药店账号由隶属于其注册地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创建。已创建的单位无需再次创建。
2.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并按要求逐级做好公开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开公示无异议且经审核同意推荐的人选,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因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逐级审核:各地、各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时,经办人员要熟练掌握职称工作相关政策要求和线上、线下工作流程,认真及时审核申报材料,并于6月30日前在职称评审系统完成申报人材料的审核推荐工作。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评审条件、不按规定程序报送、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有弄虚作假行为、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或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申报材料,应注明存在问题并及时退回,并由用人单位告知申报人员。
4.组织评审: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须在组织评审前,将审核情况(包括申报人员情况一览表、审核情况、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等)和评审方案报人社部门,经复核审定后方可组织评审。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逐项审查业绩材料,梳理汇总有效业绩提交评委会。同时,充实完善职称评委库,将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经验丰富、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纳入评委库。严格落实专家评委随机抽取制度,按照规定组建年度职称评委会,评委会可按专业类别设立学科组,确保评委有充足时间审阅材料和进行评议。评委会要坚持“好中择优,注重质量”的原则,严格按照评价标准、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要求进行评审,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工作规范有序。
5.公开公示。评审结束后,各评委会办事机构,须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到申报人所在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认真履行公示程序,在门户网站、青海新闻网等面向全社会进行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问题,由评委会办事机构会同申报单位调查核实,同时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主管部门将公示结果和评审结果(含评审结果统计表)一并报人社部门审批或备案。
6.审批(备案)。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评审工作结束一个月内,将评审通过人员情况、公示期间举报事项处理情况及正式核准或备案报告按照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备案结束后,开展网上职称评审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下载打印评审通过人员职称评审表(电子版),用印后存入其个人人事档案。
三、注意事项
(一)坚持以用为本、评以适用、以用促评的原则,申报推荐与聘用合理衔接,合理确定申报人数。各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有关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2〕58号)精神,结合人才队伍建设实际需要,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科学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将新增的高级岗位分阶段逐步设置到位。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在推荐申报前填报《2022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附件1),并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到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备案本单位职称申报数额,在经过审核备案的职称申报数额内进行本单位的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未进行审核备案的,各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不得受理职称申报材料。
(二)申报人员须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实践技能考试,取得有效成绩,并达到合格线和相关申报规定。考生成绩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导入评审系统,申报人员无需再提交成绩单。
(三)援青人员(包括博士团成员)职称申报评审按照《进一步做好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办发〔2020〕3号)和《关于鼓励援青博士团成员延长服务时间或留青工作的若干措施》(青组字〔2021〕212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符合条件的援青人才自愿在我省申报职称(不受受援单位岗位控制数额限制),并向我省受援单位提出申请。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并同意推荐后,填写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表(登录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在“职称用表”栏目下载),其援派地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及主管部门须对援青人才职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在职称评审表的“派出单位审核意见”栏目中签署同意申报的意见并盖章。
(四)根据《青海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阶段医务人员保护关心关爱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青冠指〔2023〕3号)精神,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完成一年基层工作经历和进修经历,视同完成一年继续教育学分,免予参加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一次。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若干措施》职称申报评审相关政策,2019—2021年度已经按照疫情救治防控一线相关政策申报未通过评审的人员,不再享受此政策。各地各单位要根据《若干措施》认真梳理本地区、本单位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以正式文件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自主评审的地区和单位由各地、各单位自行存档。
(五)根据《关于印发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国际发〔2018〕1号)精神,援外医疗队员(1年期及以上的)在援外期间及回国1年半内享受如下一次性优惠政策:可提前1年晋升高级职称(须完成本专业规定的工作量),援外期间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晋升的指标,援外时间视同到基层工作时间,对国内继续教育学分不作硬性要求。
根据《关于印发青海省援外医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卫科〔2017〕11号)精神,援外医疗队员在职称评审时(从援外之日起,包括援外当年3年内)免试实践技能,对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公需课培训不作要求。
(六)对受组织选派担任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的专业技术人员,连续驻村满2年以上(实年),其在驻村期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且有一个年度考核优秀的,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层级职称。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驻村期间工作年限视同专业技术工作(任职)年限,所撰写的能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重大调研报告(得到县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本人执笔撰写并在县级部门已实施的政策、规章、规划、操作规程等工作成果,可作为评审的业绩材料。以上人员申报时须附相关印证资料,由本人所在单位(派出单位)严把审核关,并对其工作成果和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七)已经下放职称评审权的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省中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西宁市卫生健康委持续做好自主评审工作。
(八)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常态化组织开展基层“双定向”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并于2023年7月30日前将评审结果报省卫生健康委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人员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定向基层有效的“双定向”职称。“双定向”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有关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2〕58号)要求核定。
(九)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三部门印发的《关于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乡村医生职称评审工作,并于2023年7月30日前将评审结果报省卫生健康委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继续教育按照《关于做好2022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2〕394号)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提交经审验的继续教育证书、学习档案。申报高级(含正高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4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要求(2019年—2022年)。2019年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积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2020——2022年,继续教育培训总学时不少于135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45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90学时)。
(十一)申报职称人员,需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历验证,并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学信网未能验证的学历,由申报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提交学历真实性证明,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档案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的,由同级托管部门审核提交学历真实性证明,并加盖公章。
(十二)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所提供的学历、业绩成果,须与所申报晋升的专业相同或相近,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学历、业绩成果不能作为晋升本专业职称的依据。申报职称人员提交业绩材料、毕业证书取得时间最晚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申报人员业绩成果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次年起算。
(十三)继续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对学术成果、业绩、资历、学历、工作经历造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实行“零容忍”,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对违反诚信承诺规定的申报人员,列入我省职称申报失信人员名单,在全省范围通报。对为申报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经办人及单位实施责任倒查,依据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通报并追究责任。
(十四)专业技术人员下基层服务工作时间须由所在单位公示后出具相关文件。进修学习时间由本人提供《进修结业证书》或相关佐证资料。
(十五)用人单位要按相关要求及时做好执业医师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的变更,护士执业资格延续注册工作。凡提交申报单位与执业地点不符、执业范围与申报专业不符,或提交未能延续注册的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将视为不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资料。
(十六)根据《评价标准》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须达到规定的受聘年限,各级医疗单位内部聘任的时间可视同受聘时间,申报人员需提供单位聘任文件或聘任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七)根据各地工作实际,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动态调整,西宁市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辖区内三级医院上浮10%左右;西宁城区其他医院、西宁市湟中区、大通县、湟源县和海东市县级以上医院按国家规定工作量执行;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黄南州(同仁市、尖扎县)县级以上医院下浮10%左右;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河南县、泽库县)县级以上医院下浮20%左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量由各市州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建议,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执行。
(十八)申报人员须按要求在“其他业绩审查”栏目上传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业绩成果代表作材料。申报副主任医师提交典型病历不少于5份,申报主任医师提交典型病历不少于3份,护理、药学和医技类人员提交护理案例或工作报告不少于1份。以上病历、护理案例和工作报告应附单位审核盖章的评价意见。
(十九)涉密文件和工作秘密禁止在申报系统上传,由用人单位负责线下审核并提交省医药卫生学会联合办公室。未尽事宜,继续执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
(二十)援青人才、乡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登录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相应类别《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下载路径:网站首页-下载专栏-职称用表。
(二十一)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受党纪、政务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所在单位可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自处分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延期申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性,从促进本地区、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申报推荐工作安排,强化政策宣传,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主体责任制,高质量做好申报、审查、推荐工作,确保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顺利完成。
(二)各单位要做好申报人员账号创建、资格审查、公示等工作,网上审查按照年度考核审查、学历资历审查、技术工作经历审查、论文论著审查、课题审查、奖励荣誉审查、专利著作审查、其他业绩审查等栏目分类进行,尤其要加强申报资格和工作业绩材料及病历审核。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逐级审核监督职责,确保申报推荐质量。
(三)各地、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掌握舆情和社会反映、核查处理来信来访,稳妥处理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职称评审工作平稳推进。
(四)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填写《2022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附件1)、《青海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表》(附件2)、《临床、中医、口腔医师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工作量登记表》(附件3)、《公卫医师、药学、护理和技术类人员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工作量登记表》(附件4)、《青海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5),并将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在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相关材料证明”栏目指定位置上传,附件5的电子版和盖章的PDF版由各地、各单位发至电子邮箱QHzhichengpingshen@163.com,市州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汇总表由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统一汇总报送。
(五)所有材料将原件扫描成PDF后,按附件6要求在职称申报系统上传。
以上内容可登陆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查看。
联系电话:
省医学会联办医学科技评审部 0971—6267237
附件:1.2021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
2.青海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表
3.临床、中医、口腔医师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工作量登记表
4.公卫医师、药学、护理和技术类人员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工作量登记表
5.青海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人员情况汇总表
6.职称评审系统提交材料清单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
2023年5月19日
附件1
2022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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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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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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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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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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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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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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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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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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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核准岗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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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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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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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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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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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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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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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聘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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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缺岗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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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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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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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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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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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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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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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资格未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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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 退出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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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申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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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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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2022年我单位推荐 人参加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 人参加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 人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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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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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
专业技术
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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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聘任
专业技术
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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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
任职资格
聘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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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聘岗位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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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申报
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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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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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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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
专业技术
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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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聘任
专业技术
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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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
任职资格
聘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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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聘岗位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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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申报
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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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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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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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
人社
部门
审核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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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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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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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事业单位推荐在编人员参加高级、中级职称评审时必须填报审核此表,本表一式四份,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人社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各一份。
2.空缺岗位数=核准岗位数-人员聘任数;职称申报数=空缺岗位数-已取得资格未聘人数。高级岗位数有空缺的,可以在下一级岗位使用;本次推荐人员所占岗位,可以视同为空缺岗位(如甲某目前在中级,今年申报副高,可以视同中级有一个空缺岗位)。
3.按照“退二进一”政策申报职称的,各事业单位需要提供高级、中级岗位人员退休、调出等情况的材料,并在备注中注明本年度1月至12月间退出人员姓名、岗位及退出原因等详细情况。
附件2
青海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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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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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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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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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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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从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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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及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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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晋升专业 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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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专业技术职务及取得时间、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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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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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类别、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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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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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卫生专业技术 资格考试专业及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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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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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继续
教育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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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公需课( )学时,专业课( )学时;
2020年:公需课( )学时,专业课( )学时;
2021年:公需课( )学时,专业课( )学时;
2022年:公需课( )学时,专业课( )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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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基层服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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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修学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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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参加年度考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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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 次 合格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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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德医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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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成果代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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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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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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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和佐证材料均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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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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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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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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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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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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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临床、中医、口腔医师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工作量登记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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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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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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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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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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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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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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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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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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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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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量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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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工作量(非手术为主临
床专业、口腔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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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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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工作量
(手术为主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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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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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人数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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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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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
(手术为主临床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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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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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操作人次
(限消化内科、
呼吸内科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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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下
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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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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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诊疗患者人数
(无门诊的其他临床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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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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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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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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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人次
(无病房的口腔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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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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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检查报告份数
(医学辅助诊断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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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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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以上所填信息属实。
申报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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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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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统计
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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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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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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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工作量数据已于 年 月 日至 月 日在 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如有异议附调查核实情况和结论)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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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审核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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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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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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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单位统计部门指具体负责管理统计本表中工作量的人事、医务、病案信息、护理等部门。
附件4
公卫医师、药学、护理和技术类人员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工作量登记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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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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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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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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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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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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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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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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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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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量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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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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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专业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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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卫专业现场工作或在基层工作时间/护理专业病历首页
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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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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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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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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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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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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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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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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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以上所填信息属实。
申报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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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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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统计
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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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公示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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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工作量数据已于 年 月 日至 月 日在 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如有异议须附调查核实情况和结论)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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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审核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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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专业须明确单位信息统计部门核实情况)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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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单位统计部门指具体负责管理统计本表中工作量的人事、医务、病案信息、护理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