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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综合医改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的通知

2019年07月19日 来源: 省医改办

青医改〔2019〕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2019年全国医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办发〔2019〕28号)要求,加快推进全省综合医改工作取得实效,经省政府同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综合医改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按期完成年度综合医改目标任务。

 

                                               2019年7月19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综合医改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根据2019年全国医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办发〔2019〕28号)要求,结合年初我省制定的综合医改重点任务安排、省综合医改工作专家咨询会议提出的意见建议,现就加快推进全省综合医改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全力推进重点工作

    4月12日,省医改领导小组印发《青海省2019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任务》(青医改〔2019〕1号),明确了7个方面50项重点改革任务。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提出了21项重点工作任务。对照国家2019年医改重点工作任务,在统筹推进我省年初确定重点改革任务的基础上,加快组织实施以下20项重点工作。

    1.实施健康中国行动和健康青海行动,动员个人、政府和全社会共同普及健康知识,开展健康促进,努力让群众不得病、少得病、延长健康寿命。(省卫生健康委、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2.加大对医疗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支持力度,建立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省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3.科学评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推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负责)

    4.加快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完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功能定位,持续推进妇幼保健机构和血站服务体系机制创新,深化基层运行机制改革,允许有条件的地方既实行财政全额保障政策,又落实“两个允许”要求,逐步建立保障与激励相结合的运行新机制。(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5.加强癌症防治,推进预防筛查和早诊早治,强化疫苗接种管理,严格落实“三查七对”等操作规程,做好地方病、职业病、艾滋病、结核病等防治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6.积极开展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工作。加强医疗机构用药管理,按照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的要求,规范药品使用。(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7.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完善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补偿政策,妥善解决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的补偿问题。(省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8.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完善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将基本药物目录内符合条件的治疗性药品按程序优先纳入医保目录范围。将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省医保局负责)

    9.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强化商业健康保险督管理。督促指导商业保险机构强化经办队伍建设,通过合理配合经办人员数量,提高医学专业背景人员占比,开展全方位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完善相关制度流程等,切实提升商业保险机构经办队伍的经办能力和综合素质。(青海银保监局负责)

    10.健全完善省内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异地就医患者在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的定点医院持卡看病、即时结算,切实便利流动人口和随迁老人。(省医保局、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11.积极推动三级医院主动调整门诊病种结构,逐步扩大日间手术病种,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省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负责)

    12.积极开展国家级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试点工作,引导医疗联合体特别是医疗共同体有序发展,鼓励包括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平等参与和适度竞争,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避免大医院“跑马圈地”、“虹吸”患者等问题。开展医疗联合体建设情况评估。(省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13.持续深化卫生健康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批服务,清理歧视性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对待并给予扶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办诊所,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省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14.加快推进全民健康信息省统筹区域平台建设。改造提升远程医疗网络。积极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确保医疗和数据安全。加快推进基层中医馆信息平台建设。(省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医保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分别负责,青海银保监局参与)

    15.强化医教协同,完善培养模式,推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有机衔接。中高职院校今年扩大招生规模时重点增加康复、护理、养老、家政等专业招生数量,压减临床医学类专业招生规模,优化调整医学专业招生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省教育厅、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16.深入实施健康扶贫,相关资金和政策进一步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认真落实现行对收入水平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群众医疗保障政策。加强贫困地区县医院能力建设和城乡医院对口帮扶,通过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县管乡用”、“乡聘村用”等方式,着力解决一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缺乏合格医生的问题。(省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扶贫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17.完善中藏医药服务体系,探索符合中藏医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加强中藏药材质量管理,积极建立全链条质量追溯体系,改革完善中藏药注册管理。加强中藏药人才培养,促进院校教育和师承教育相结合,完善职称评聘等评价激励制度。(省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药监局、商务厅负责)  

    18.针对服务能力较弱、医疗服务收入较低、财政全额或大比例保障在编人员工资的部分贫困地区,可适当扩大绩效工资中搞活分配的比例,建立合理的考核评价制度,适度拉开收入差距,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19.深化基层卫生职称制度改革,指导各市(州)落实卫生系列基层副高职称评审工作,支持各地区单独组建职称评委会,单独制定地方标准,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对在青南乡镇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基层人员,可参照高海拔工龄折算政策计算服务年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20.按地域分类划定社区和乡镇医务人员中初级职称资格考试省内合格标准。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落实公立医院招聘自主权。继续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下半年各市州招聘特设岗位全科医生50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二、研究制定政策措施

    5月8日,省医改办印发了《关于制定出台2019年综合医改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医改办〔2019〕11号),明确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制定出台12个政策措施。根据国家重点改革任务,由国家相关部委制定文件后我省需研究制定出台10个具体措施。

    1.贯彻落实健康青海2030行动计划,制定健康青海2030年度实施方案。(省卫生健康委负责,2019年8月底前完成)

    2.制定进一步规范医用耗材使用的政策文件。(省卫生健康委负责,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3.制定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改的政策文件。(省医改办负责,2019年11月底前完成)

    4.根据国家统一安排,研究制定互联网诊疗收费和医保支付的政策。(省医保局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5.制定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负责,2020年6月底前完成)

    6.制定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省卫生健康委负责,2019年11月底前完成)

    7.制定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省卫生健康委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8.制定加强医生队伍管理的办法。(省卫生健康委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9.制定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省卫生健康委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10.制定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文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2020年6月底前完成)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勇于担当作为,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省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与国家部委的沟通衔接,待部委文件出台后,及时研究制定我省的落实措施,加快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各级医改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将所有年度医改任务纳入台账并按季度通报。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医改培训力度,做好医改政策文件解读,宣传引导,充分释放改革政策信息,做好经验推广,凝聚改革共识。

 

主办: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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